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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改革即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11:17:31 人浏览

导读:

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地方立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地方立法相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呈现滞后性,地方立法

“给农民必要的收益权、发展权,是未来征地制度必须破解的问题。”

  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把“深化农村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作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在中国农村,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耕种权,不能抵押,也不能转入非农建设。一旦农村土地转为非农建设,必须征为国有。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现有征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农民利益。改革势在必行,早已是各界共识。

  酝酿多年而进展迟缓的征地制度改革,即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条例先行

  早在200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便提上日程,其中“征地制度改革”是核心内容之一。但修法牵涉面广,因多方掣肘始终难以出台。

  2011年3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后,面对坊间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空白”的质疑,时任国土资源部副总督察的甘藏春即表示,2011年将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的起草。

  与立法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相比,制定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只需经国务院层面批准,程序上更加快捷。中国社科院学者王小映认为,征地冲突是当下最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影响到社会稳定。必须约束政府行为,提高征地成本,缓解征地矛盾。条例先行出台,将有助于修法进展。

  财新《新世纪》记者获悉,由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起草的“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已初步完成,提交政策法规司。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即“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征地限于公益性项目;“城市规划圈外的非公益性项目”则允许农民以集体土地“参与开发经营”,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不过,对于具体的改革路径和征地范围,各界仍存争议。

  学者们分析,征地制度改革的阻力在于,一旦触动现有征地制度,地方政府会损失巨额土地收益。如何界定“征地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允许集体土地入市”等,成为未来制定条例的关键问题。

  一位始终积极推动改革的学者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应该逐渐淡化“按所有制分类管理”,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明确征地范围缩小为“公益性用地”,并用列举法界定“公益性用地”目录。更重要的是,在城市规划圈内也应探索集体土地直接入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也认为,征地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在“公益性用地”,同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用经济杠杆提高征地门槛。

  但他强调,规范征地程序同样重要。他表示:“具体的标准不应该是由政府定,应该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绝大多数人同意,并与政府协商,采取如安置留地等多种灵活的补偿方式。”

  王卫国还表示,在缩小征地范围的同时,应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得到经济保障。

  中国社科院学者王小映也支持“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的思路。他进一步认为,条例的制定最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提高补偿标准,二是开放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市场。[page]

  王小映认为,现有《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只规定了农地补偿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地方建设用地参照的是农地补偿标准,这是现有法律的缺失;没有体现出宅基地的价值,也是现行征地冲突的重要原因。

  他认为,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可以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条例》,把国有和集体两种建设用地的立法精神、补偿办法、征收范围相接轨,从条例上实现城乡两种土地的统一;同时,确定政府征收土地的,就按照城市国有土地划拨用地办法给予农民补偿;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像国有土地一样“招拍挂”出让;具体的补偿标准就可以随行就市,体现土地的价值。

  王小映说,改革应该是一揽子方案,应当“把城市和农村的补偿办法统一起来,范围一致,然后再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解决土地的一国两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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