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纠纷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导读: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资源,土地征收需要给予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人一定补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通常会因为,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发生矛盾。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征地补偿款纠纷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一、出现征地纠纷该怎么解决
出现征地纠纷,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
(一)征地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征地纠纷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征地补偿款纠纷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具体信息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XXX,省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吉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14]XX号)具体行政行为。
3、责令被申请人恢复审理申请人向其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德惠市胜利街XX村村民,对其所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对所耕种的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德惠市政府以实施棚户区改造为由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占用申请人承包地。申请人为了解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申请人之妻向吉林省国土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4年7月28日,吉林省国土厅向申请人妻子宋XX公开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德惠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9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4]80号)(下称80号批复)。被申请人认为,80号批复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14]56号,以下简称驳回决定),该驳回决定以申请人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收到该驳回决定后认为被申请人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吉01行初13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该一审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依法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吉行终11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该二审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明显违法、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主观臆断、歪曲事实。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8页“本院认为:??上诉人在维权过程中没有要求撤销该批复,说明申请人主要诉求是补偿问题,并非对征地批复不知情。”
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的复议请求就是撤销涉案的80号批复,并未就补偿问题提出诉讼,本案是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而引发的争议,不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的问题,政府机关从未告知申请人土地被征收的事情,也没有任何机关和单位与申请人谈过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的认定属于主观臆断,明显歪曲事实。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征地补偿款纠纷再审申请书怎么写?但我们发生了,矛盾纠纷的时候,我们应该冷静下来,退一步海阔天空。只有根据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
征地补偿款是十分巨大的一笔资金的,所以在这个补偿款发放之后是很容易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的,为了解决这个纠纷就是要采取法律措施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如何
征地之后,对与征地款的分配有时候可能会产生纠纷。那么,如何解决征地补偿款纠纷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如何解决征地补偿款纠纷,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如何解决征地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