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挪用征地补偿款构成什么罪
导读:
案例详情:
被告人黄某是望山村委会出纳。2009年2月,望山村所有,该村村民刘某、王某承包经营的一块土地被该村所在的县政府征用,作为公共设施建设用地,获得补偿款31.9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9万元、安置补助费20.7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2.2万元)。同年5月4日,县政府将上述补偿款31.9万元划至望山村委会的银行账户。同年6月22日,被告人黄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提取上述补偿款31.9万元用于个人炒股。2009年12月17日,因村民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黄某筹措资金31.7万元存回村委会账户。
对本案被告人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协助政府做好征地补偿的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用于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征地补偿款已划拨至村委会账户,在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民之前,属于村委会的财产,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出纳的便利挪用此款炒股,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种补偿款性质不同,应按被挪用的款项性质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有的属于村民委员会,有的属于村民小组,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一般会将征用土地补偿款发放给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挪用的土地补偿费9万元,是国家补偿给被征用土地所有者,即望山村委会的。在该9万元土地补偿费进入望山村委会账户之前,还属于国家财产,但在进入该村银行账户之后,土地补偿费已补偿给了土地的所有者,这一款项的补偿过程已经完毕,该款已属于望山村委会的集体财产。此时,被告人黄某挪用这9万所利用的是其担任村委会出纳的便利,而并非协助政府开展土地征用补偿工作的便利,挪用的财产也是村集体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依照现行刑法规定,村委会干部挪用村集体财产应定为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黄某挪用的安置补助费20.7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2.2万元,合计22.9万元,是用于补助失地农民生活和农作物损失的,由村委会代为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承包户。该款在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承包户之前,仍属于国家财产,村委会履行的是代为保管的职责。被告人黄某利用协助政府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代为保管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便利,挪用上述款项用作营利活动,应定为挪用公款罪。
综上,笔者认为,对本案被告人黄某应以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
核心提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