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向谁申请
导读: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这一类只需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
还有一类是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按照规定,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按照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但无论是何种情况,建设单位都是向县、市(包括设区的市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事,建设单位只需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即可。用地被批准后,也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包括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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