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是杜绝强行征地的前提
导读:
国土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文件还要求,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近几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农地征管工作高度重视,加紧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但是,从总体看,全国各地滥占耕地、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还远没有得到根治。究其原因,还是农地征管未能建立起以公正、效率和社会稳定为基本要求的法制化工作体系。
农地征管走向法制化,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三方面问题。
一是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制化。
土地利用规划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而不能由官员随意变更。土地利用中的细节方面,也应以村民共同约定的形式加以确定。由此可以使法律、法规和村民共同约定覆盖土地利用的一切方面,一旦有土地违法违约事件发生,法院将按照刑法和民法做出裁决。要减少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反映民意、尊重民意;规划制定必须有民主程序。有了这样的法制化基础,不仅地方官员对滥占耕地、强制征收农民土地有所忌惮,民间以暴抗法或做“钉子户”的现象也将减少。
二是给农地征收以更大制度弹性。
首先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强制征收,而且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完全由公务人员实施,决不能让企业或任何第三者介入。再者,即使政府依法征地,也不见得一律采取单方定价的办法。如果属于重要公共利益需要的占地,如国防设施、铁路、城市主要道路、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安全等设施的占地,政府可以采取按固定补偿标准给农民补偿,但如果只是其他一般性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如绿地、图书馆、博物馆、一般性政府办公楼等,以及所有商业开发用地(如开发区、居民小区等),政府理应按被征土地的市场价给农民足额补偿,而不是“低买高卖”损害农民收益。
三是合理征地价格的确定。
通常把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时发生的级差收益看做征地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土地增值该归谁,该做怎样的分割,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实,在既定的框框里争论,很难有结果。任何交易的公正性都是相对的。大略说来,只要一项交易的多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因素起作用,交易就具有公正性。如果交易过程中有充分的信息,交易各方可以讨价还价,那么,交易的公正性就更无可怀疑。这种自由交易形成的价格,也就是市场价格或准市场价格。如果没有一个市场环境,即使碰巧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出价了,农民方面也可能不满意,以致交易不能成功或发生冲突。所以,市场因素起作用,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社会关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18年城镇化过程中的征地拆迁项目工程有许多。在过去的征地拆迁中,因征收方的违法操作或者不正当操作而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遭受损害的事例现象不在少数。由此而产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