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征地补偿 > 征地补偿标准 >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及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及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8 08:44:5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那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补偿安置的标准有何规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出解答。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补偿安置的标准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

  核心内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那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补偿安置的标准有何规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出解答。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补偿安置的标准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想了解更多征地补偿知识请点击 征地补偿首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