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长效机制有什么内容
导读:
建立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长效机制有什么内容?建立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长效机制的内容主要有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实行目录管理;推进信息公开以及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这四个方面。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建立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长效机制的内容以及相关知识。
一、建立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
1、建立定期清理机制
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
2、实行目录管理
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3、推进信息公开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方便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
4、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出台的规定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当组织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二、进行招标投标规范清理的法律规定
《意见》严禁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禁止政府违法干预市场活动,并从约束政府权力、方便市场主体的角度,强化对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
1、将信息公开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基础
《意见》要求清理过程和结果、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未公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把所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摆到市场主体面前,既作为执法依据,也作为监督对象,杜绝各种“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
2、将公众参与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主要方式
改变以往行政机关内部清理的做法,将公众参与和市场主体意见作为清理的主要依据。除了清理过程中集中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要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建立社会公众意见日常收集和反馈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3、将严格程序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针对“增量”,《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制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和备案审查程序,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严把出口关。同时,要求建立后评估制度,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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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法规类别:招投标法规行业属性:地方法规管辖区域:安徽颁布日期:2005-08-03生效日期:2005-08-03详细内容:黄政〔2005
发布部门: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遵府令〔2008〕4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
竞标不参加在公告后能知道中标价。竞争性谈判谈判期间不可以公开每个投标人的价格,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在结束
投标投诉期是10日之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质疑要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内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内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保证金最高为项目总价的百分之二,同时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