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须知”应做到八个明确
导读:
五要明确投标文件的密封及递交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招投标工作的惯例,应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及递交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投标文件正、副本一式两份应一同装袋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授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应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二是为方便开标,报价表应单独放在一密封信封内,封口处应有投标授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公章。封皮上也应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并注明“报价表”字样。三是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应当对其造成的后果给予明确。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招标人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四是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否则,招标人拒绝接收。
六要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交纳和退还方式。如明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数额后,要求投标保证金应以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交纳;凭保证金收据投标;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无息退还等等。另一方面要明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理由。如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的;或投标人提供不实资料以谋取中标的等等。
七要明确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这一规定,无论是潜在投标人的澄清要求,还是招标人的修改事项,都应当在“投标人须知”中给予明确和规定。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按投标邀请函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传真或寄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招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有约束力。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具体变更情况通知上述每一个投标人等等。
八要明确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这一规定,应当在“投标人须知”中对有关修改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对有关澄清事项也应给予明确。如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对问题做出澄清。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若该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作出的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拒绝该投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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