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投标担保与投标保证金的关系
导读:
这两个词,在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的常客。有的招标文件使用的是投标担保,有的使用的是投标保证金。两者之间有无关联,窃以为稍有区别。
一是范畴不同。投标担保的词义范畴大,包括投标过程中所有使用的担保方式,例如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等。投标保证金的范畴相对小些,是对投标过程中保证的金额。保证只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而已。所以从词义范畴来说,投标担保大于投标保证金。
二是基础不同。担保源于法律的一个词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关于担保的专门性法律,可以说是担保行业的基本大法。担保法中规定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金是保证的金额,保证则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同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从二者的基础可以看出,担保是专有名词,保证也是专有名词,但保证金是一个衍生名词,是保证的衍生名词。
三是出现文件不同。投标担保是一个行业内耳熟能详的词语,在一些部门规章、建设部施工招标示范文本、交通部公路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北京市勘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出现的都是投标担保这个词语。而投标保证金出现在哪个文件里呢?一是在专业代理公司或开发公司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二是在部门规章中。具体而言,下列文件关于二者的描述如下:
投标担保出现的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保证金出现的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上述几个文件都只能算是部门规章,效力不够。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接到通知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看出:这个文件没有提到不收投标担保,也没有说到其间的关系。
四是使用对象不同。投标担保一般而言,没有限制担保方式,投标人选择余地较大。可以根据自身企业情况选择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而如果约定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就只能选择该项,具体而言,可以选择现金、支票或汇票。对于小型工程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一是便捷,二是节约担保手续费用。对于大型工程选择投标担保较好,一是选择方式多样化,可以化解投标人的财务危机,二是保证了投标人的资金安全(选择投标保函)时。
综上所述,窃以为两者应该分开。如果招标人仅想使用投标保证金,可以仅写明投标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也可以阻止一部分投标人不进行投标,为操作留下空间。如写投标担保,则符合形式的担保都应该收下,包括投标保函和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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