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答辩状内容
导读:
在婚姻关系中,最好分清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涉及到债务问题时,要明晰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答辩状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离婚时夫妻债务怎么偿还,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答辩人(被告):胡**,女,汉族,1968年*月*日生,住址: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陈**,女,汉族,1970年*月*日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街道**号**单元**室
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接到贵院通知,并收到原告陈**起诉状副本。被告就原告陈**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无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被告胡**与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陈**没有证明借款发生在胡**与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直接债权凭证。原告陈**提供的郭**签字的借条中,有原件的落款时间分别“2015.3.6”和“2015.8.20”,没有原件的是“2013.3.6”、“2013.5.15”、“2013.5.21”、“2013.6.13”,而胡**与郭**于2012年2月6日离婚,上述借条均不在胡**与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现有的借条不能证明借款发生在被告胡**与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及2011年6月13日向郭**两笔转账与本案并无关联
其一,原告陈述不符惯例。发生在2011年3月9日的转账 元,不符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通常借款是整数,不可能出现到分,这极不符合常理,也不能与原告所称的 万相吻合,原告不能对 元做出合理解释。发生在2011年6月13日的转账为“ ”元,同样与出借款通常为整数的惯例不符。
其二,原告观点自相矛盾。发生在2011年3月9日的转账为 元,原告在起诉状中将该转账的款项计算至2015年3月6日后得出本息合计为 元,与其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6日的借条中数字 元明显相悖。发生在2011年6月13日的转账为“ ”元,原告在起诉状中将该转账的款项计算至2013年6月13日的本息合计为 元,亦与其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的借条中数字 元明显相悖。
故此,发生在2011年3月9日与2011年6月13日的转账并非其向郭**的出借款,为陈**代理其他经营主体向郭**支付的业务款。
原告及其代理人利用案外人郭**死后无法出庭对质,被告不了解案情且举证困难的有利地位,在本案中作了虚假陈述,意图让与本案毫不相关的被告陷于承担巨额债务的险境,其荒谬推理漏洞百出,其险恶用心令人不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前买房财产转化成共同财产,债务应当转化为共同债务
(三)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四)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五)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离婚时要分割共同财产和分摊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答辩状内容”的法律内容,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决定在此期间债务的归属问题,大家需要谨慎对待。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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