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委托交易越权代理纠纷案
导读:
[案情]
原告:赖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
1995年10月31日,洛阳玻璃股票上市伊始,股民赖某委托某证券公司一营业部购买洛阳玻璃股票500股,每股限价15.40元,有效期间为1995年10月31日,买进人民币7754.40元(含手续费、过户费、代缴税款29.40元)。同日,该营业部以每股15.45元的价格为赖某买进洛阳玻璃股票500股,共计付出价款7779.58元(含手续费、过户费、代缴税款54.58元)。股市行情瞬息万变,当赖某准备撤销委托,向营业部填写了撤销委托购买该500股洛阳玻璃股票的委托书时,营业部告之,委托已成交,撤销委托无效。当赖某发现营业部超出限价0.05元购进500股洛阳玻璃股票时,立即拒绝承认上述股票、归己所有,并要求证券公司返还价款7725元。证券公司承认工作失误,愿补偿赖某多花25元所购进的500股洛阳玻璃股票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双方发生纠纷。赖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准确及时提供服务的义务。证券公司超越赖某委托范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500股洛阳玻璃股票的所有权,归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返还赖某买股票价款7779.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办案要点]?
这是一起因证券公司超出委托价购进股票而引发的纠纷案。事实比较清楚。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证券公司行为性质。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应当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准确及时地执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指令,只有如此,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后果才能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果未经客户的事后追认,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应该由证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超越客户的委托范围买进股票,其后果只能内证券公司自己承担,即“吃进”自己越权购买的股票并应赔偿客户遭受的经济损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