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婚姻房产纠纷
导读: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擅自转让共有房产无效案情
1998年9月,王X与李X经过多年的相处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下旬,李X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元购买了北京三环路附近一处房屋。1999年5月5日,涉案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册上权利人为李X一人。在2008年2月上旬,李X与其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转让价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其弟。转让后的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是李X的弟弟。
2009年9月下旬,王X向法院起诉称因夫妻关系不和,她是在时隔一年后才获悉上述房屋转让情况。王X认为丈夫李X瞒着她,私下擅自将属夫妻共有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弟弟,且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方式作明确约定。该行为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无偿地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了他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作为妻子房屋共有人的权利。王X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李X与其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李X名下。
法庭上李X及其弟辩称,涉案房屋是当年李X要结婚,其弟出资一部分购买的,当时写了李X的名字,实际上该房其弟也是共有人。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承认涉及房屋转让价款还未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李X个人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王X与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妻子王X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应由共有人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现李X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卖售给其弟,获得过王X的同意,那么李X与父母亲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遂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李X与其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李X名下。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房地产行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房产纠纷栏目为您介绍了处理房地产纠纷的方法和相关的房地产法律,希望对您处理房地产纠纷有所帮助。
"在房产纠纷中,要依照房地产法律来处理,房产纠纷栏目为您介绍了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包括房产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中介等,另外还有房屋拆迁和租赁合同范本等知识的介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