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工程款优先权是否能放弃
导读:
对于工程优先款是指当发包人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相对于其他的债权承包人具有有限受偿的权利。但是承包人也是可以主动放弃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工程款优先权是否能放弃的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认为,该部分费用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具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无论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还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法律规定都是承包人可以这样做。这也就意味着承包人可以不这样做,而放弃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承包人放弃这一权利,应当是其真实意思。
3、如果是受欺诈、胁迫而放弃的,承包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与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因为建设工程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合同债权的数额才能确定,发包人方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仅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而且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工程承包人一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发包方因此行使抗辩权,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合理期限双方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笔者认为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文中有关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15天至60天均属于合理期限。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有利于敦促对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降低交易和维权成本。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可见,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有两种:一是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承包人应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提出要求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二是案件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程序中仍可作为明确请求提出。故优先受偿权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处理。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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