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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04:36:52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有一个答辩的环节,是法律为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设立的一个环节。那么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8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都知道,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有一个答辩的环节,是法律为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设立的一个环节。那么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9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2019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答 辩 人:xxx(姓名),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xxx(姓名),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xx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xx,借款人——被告xxx。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xx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答辩状范本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济南市XXX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XX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王XX不服(20XX)市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XX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xxx(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王XX(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xxx(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XX(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范XX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xxx(即被上诉人)向王XX(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王XX(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2010年12月9日、2011年1月9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6%”的利率支付利息,2011年4月12日、28日、同年9月23日、30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范XX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李XX,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范XX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范XX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李XX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李XX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范XX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王XX(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李XX,排除范XX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王XX”处应为“李XX”。故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李XX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李XX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李XX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李XX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XXX

  XX年X月X日

  三、民事答辩状的特点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9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相关内容。答辩状的书写对于被告方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的,大家在提交答辩状的时候一定不要超过提交期限,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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