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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8:46:4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内容包括了总则、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政府性债务的举借、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管理、融资平台公司...

  核心内容: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内容包括了总则、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政府性债务的举借、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管理、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录管理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娄政发〔2014〕10号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6日

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本级(含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不含娄星区,下同)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及其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按偿债资金来源分为两类:

  (一)财政性债务,即需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债务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

  财政性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暂不包括学费收入、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二)融资性债务,即需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政府部门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部门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政府部门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第四条 财政性债务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融资性债务纳入收支计划管理,暂时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债务纳入收支计划管理。

  第五条 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组织、发改、监察、国土、审计、人民银行、银监、教育、卫生、城投集团、政府法制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主任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性债务实施统一决策,统筹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决定资金的使用对象,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履行各自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提出年度债务举借项目财政预算建议,根据政府性债务规模和财力状况,建立与总体规模和债务风险相适应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下称偿债准备金),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负责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预警体系,对政府性债务偿还能力、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定期报告政府。

  市发改委负责对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的政府投资涉及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参与政府性债务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实施审计和行政监督。

  人民银行娄底中心支行、娄底银监分局负责督促银行业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严把贷款投向和放贷条件,强化政府性债务贷款发放的风险监测分析。

  举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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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债务单位年度债务计划,结合本级财力等,提出下年度本级政府性债务总规模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债务单位规模限额。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债务规模限额,分解到各债务单位。各债务单位在下发的债务规模内编制年度财政性债务预算或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相关程序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向债务单位下发融资举债核准通知。

  第九条 财政性债务预算和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和决算原则上与部门预算同步进行。债务预算和收支计划编制要细化到具体的债务单位和项目,内容应当包括债务收入、使用、项目建设和还本付息等情况。财政性债务预算应在部门预算中单独设表反映。

  市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以储备土地融资的,由省财政厅在债务规模限额内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通知》(湘财金〔2013〕30号)执行。

  第十条 债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性债务预算或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如需调整,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举债:

  (一)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主体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

  (四)对上年度到期债务未偿还的;

  (五)未列入债务预算或收支计划的债务项目;

  (六)国家规定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预警管理。政府性债务以债务率为预警指标,以100%为警戒线。对债务率超出100%的单位相应给予黄色预警,对债务率超出120%的单位相应给予橙色预警,对债务率超出200%的单位相应给予红色预警。对被警告单位,财政部门不再安排下年度新增债务指标,督促该单位采取措施将债务率降到警戒线以下,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该单位偿债责任监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相关偿债责任监督人当年评先评优、提拔重用及交流调整的资格。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十二条 债务单位根据年度财政性债务预算或年度融资性债务计划举借财政性债务或依法提供担保,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债务单位举借除担保债务以外的融资性债务的,应将收支情况按月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债务单位举借财政性债务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融资举债可行性论证资料;

  (二)融资举债核准通知;

  (三)项目融资意向书;

  (四)项目建设批复文件;

  (五)单位资信证明;

  (六)银行贷款卡;

  (七)偿还债务方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提供担保的债务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申请表。申请表应载明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担保项目内容,担保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债务人配套资金数额、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人偿还债务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项目建设批复文件;

  (三)偿还债务方案;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受理债务单位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是否符合公益性项目范围;

  (三)是否已纳入财政预算或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

  (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五)融资财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是否合理;

  (六)担保措施是否合法合规;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债务单位举借财政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申请审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情况特殊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银行业机构发放政府性融资贷款时,借款单位须出具市财政局的核准通知,经审核确认后方能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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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债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禁止挪作他用。资金使用要注重实效,确保与项目实际进度相匹配。

  第十九条 制定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要根据债务单位建设项目合同严格审核手续,规模在500-1000万元的债务资金项目报市长审批,规模在1000-5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实行“双控”管理(即债务单位商市财政局开设债务资金专户,市财政局预留印鉴,共同管理债务资金)。

  第二十条 债务单位和市财政局要共同建立政府性债务项目专门台账,每季末由债务单位、市财政局和金融机构三方定期对账,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债务单位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送市财政局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二条 对现有政府性债务逐项清理核实,确认债务主体,查清债务规模、资金用途、还款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存量债务。

  第二十三条 债务单位必须按照融资协议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属于财政性债务的,由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属于融资性债务的,债务单位要统筹安排资金,明确偿债时限,确保及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金可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单位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三)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经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

  (六)经批准的其它资金。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偿债准备金,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具体提取比例另行确定: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收回用款单位的垫付偿债准备金;

  (三)偿债准备金的增值收益;

  (四)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七条 债务单位偿还政府性债务发生以下情形的,可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一)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批准需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丧失还款能力的;

  (三)其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列入政府性债务预算或收支计划;

  (二)有相应的资产作保障;

  (三)必须订立合同、协议。

  第二十九条 偿债准备金垫付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未按期归还的债务单位原则上不能继续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偿债准备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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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录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娄底银监分局等单位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主要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含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娄底经济技术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市山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娄底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娄底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实行名录管理,并对其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项目进行分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财政管理级次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基本账户开户审批单、公司章程等基础资料,连同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登记表上报至省财政厅。

  第三十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和使用偿债准备金时,必须出示省财政厅核发的《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登记卡》。

  第三十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如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重新认定是否符合名录条件:

  (一)变更组织形式;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分立或者合并;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未纳入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的任何其他企业法人,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八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部门切实履行政府性债务监管职责,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大经费保障,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七条 债务单位在举借、使用以及偿还政府性债务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在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录,实时、全面、准确反映政府性债务变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债务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等管理系统的联系对接,夯实政府性债务管理基础。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局应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评估。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非法向单位内部或社会集资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范围、超额度向平台公司发放贷款的,由人民银行、银监局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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