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方式要债 构成刑事犯罪
导读:
核心提示:王某和严某向陈某要债,严某强行将陈某在宿舍内看管非法拘禁,继续向陈某索要债务,后讨债未果,放走陈某。王某和严某向成某索要债务,并对成某进行殴打,成某构成轻伤,最后法院判决两人有期徒刑。
原本因他人欠其债务,理直气壮地讨要道是无可厚非。若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极端的方式“讨要”,并构成刑事犯罪,那所付出的代价就大了,也是不可取的。
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某、严某某向陈某某索要债务未果。次日凌晨,王某某安排严某某强行将陈某某带至盐城市亭湖区榆河路严某某租住的宿舍内看管,以便继续索债。当日10时许,严某某又将陈某某带至盐城市亭湖区鲁艺路虹怡苑6#8#幢8号王某某经营的某超市内,继续向陈某某索债。当日晚,王某某安排被告人严某某及另两名身份不明的人,将陈某某强行带至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北路某浴城211包厢内继续拘禁,直至第二日9时许,见陈某某仍无钱归还,王某某才授意严某某将陈某某放走。
2013年6月2日晚,王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大星南路88号贝豪集团旁边的金兰超市门口向成某某索要债务未果,遂安排严某某等人将成某某强行带至盐城市亭湖区鲁艺路虹怡苑6#8#幢7号王某某经营的王氏龙虾馆内,继续向成某某索要债务未果,严某某后打了成某某一巴掌。当日22时许,经王某某通知至王氏龙虾馆一起向成某某索要债务的邱某某、龚某某(另案处理)对成进行了殴打,致成右额部硬膜外血肿、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和邱某某的近亲属共同代为赔偿被害人成某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免除其全部债务,被害人成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两名被告人提出有检举揭发情形,均尚未查证属实。被告人严某某具有殴打情节,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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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和邱某某的近亲属共同代为赔偿被害人成某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成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两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原标题:原本有理成有罪 讨债也要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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