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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丈夫借款 离婚妻子仍需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8:50:57 人浏览

导读:

两夫妻在离婚前约定,婚姻存在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各自债权和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可离婚没多久,莆田城厢区的一女士林某就收到法院传票,因欠债被告上法庭。据悉,2003年3月,张某与林某登记结婚。2012年5月30日,张某向沈某借款27万元,在出具的借条上

  两夫妻在离婚前约定,婚姻存在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各自债权和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可离婚没多久,莆田城厢区的一女士林某就收到法院传票,因欠债被告上法庭。

  据悉,2003年3月,张某与林某登记结婚。2012年5月30日,张某向沈某借款27万元,在出具的借条上称因经营电器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沈某借钱。该借条上有三个担保人的签名。2012年6月4日,张某与林某办理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存期间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

  离婚后,因张某未能按时偿还27万元债务,沈某向城厢区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林某及三位担保人连带偿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林某称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投资经营生意,也不曾做电器生意,自己对张某向沈某借钱的事毫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所以根据离婚协议自己对这笔借款没有偿还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又未能举证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为此,该院一审判决张某和林某共同偿还27万元债务及利息,其他担保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某偿还该债务后,可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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