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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期间出具借条 法院认定无借贷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15:47:09 人浏览

导读:

新疆呼图壁县一男子段某与刘某在保持婚外关系期间,为了向女方表达爱的决心,段某写下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前不久,刘某凭此借条将段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段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万余元。近日,经呼图壁县人...

  新疆呼图壁县一男子段某与刘某在保持婚外关系期间,为了向女方表达“爱的决心”,段某写下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前不久,刘某凭此借条将段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段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万余元。近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当原告刘某手持3万元借条将被告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段某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时,段某却称,借条确实是其出具的,但其并没有问刘某借过钱,也未收到刘某的任何款项,借条实为其与刘某发生婚外情期间,应刘某要求出具的,二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呼图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段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二人约定分别离婚,然后组建新的家庭。段某为了表示其离婚以及与刘某在一起的决心,向刘某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一张。现刘某以该3万元借条为依据,起诉段某要求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庭审中,刘某承认其未收到段某的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中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本案中法律关系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关系,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签订借款合同外,还须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才成立。

  此案中,刘某主张段某偿还借款,不但要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还要求其出具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的证据。原告刘某自认其并未向段某交付过任何款项。二人之间借条系二人的情债,并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在接到判决书后,经过办案法官的判后答疑,表示不上诉。

  至此,因情债而对簿公堂的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原标题:情债非钱债 女子持欠条状告旧情人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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