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丈人借钱给女婿 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导读:
几年前借钱给女婿,见女婿不再经营企业,便想收回借款,由于未谈妥,又眼看着女婿承办的企业关门歇业,岳父一纸诉状,将女婿告上了法庭。近期,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支持了岳父要求女婿归还13.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徐某是盐城人,女儿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是夫妻。两个年轻人敢想肯干,没几年的功夫成立了自己的企业,效益一直不错。2011年底,为了扩大生产,亟须筹措资金,李某便向身边亲朋好友借款,其中也包括向其岳父借得的8万元。后因徐某某受伤住院治疗,手头紧张的李某又向其岳父借款5.6万元。2014年10月1日,李大龙向其岳父徐某出具了一张13.6万元的借条,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后来,李某夫妻的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再撑下去,损失会更大。徐某见女婿不再投资经营,便要李某归还之前的借款。李某偿还其他人的债务后,再无能力归还岳父的借款,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以现有的企业原材料作价归还部分,但并未实际履行。
在法庭上,徐某拿出借条,并讲述了借款的数额、借条签订的地点、时间等情况。徐某对李某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很是生气,提出不仅要李某偿还借款,且要求其承担自借条签字之日起的利息,利息标准按照年利率24%。
李某辩称,借条系其本人出具,但所借款项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款项用以夫妻所办企业以及妻子的医疗费,因而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由于未约定借款利息,不应承担利息。因徐某怠于协商处理资产造成其相应的损失约4万余元,要求冲抵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3.6万元,有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涉案借款即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徐某有权选择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债务;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偿还债务;而未约定利息的,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视为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应从其向法院起诉之日的次日起算利息,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对于李某提出的因徐某怠于协商导致的损失,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抵扣部分借款。据此,法院作出上了上述判决。
(原标题:老丈人借款给女婿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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