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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的产权归属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2 22:02:30 人浏览

导读:

集资建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分两种情况:1)如果职工办理入社手续后,并且职工个人按照建造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2)对于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单位再以当年的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所建集资建房,那么职工应按照房改

  核心内容:集资建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两种情况,执行不同规定,一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梁一中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如下。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集资建房的产权归属问题

  分两种情况:1)如果职工办理入社手续后,并且职工个人按照建造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

  2)对于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单位再以当年的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所建集资建房,那么职工应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再是此前的完全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想上市转让,则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同时,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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