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结款产生纠纷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被驳
导读:
[受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北京某商贸公司诉狗不理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商贸公司带有明显恶意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例正文]: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北京某商贸公司诉狗不理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商贸公司带有明显恶意的财产保全申请。
2008年1月,商贸公司与狗不理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商贸公司交纳15万元进店费后,成为狗不理公司的酒水供应商。此后,双方由于结款问题产生纠纷,商贸公司将狗不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并要求狗不理公司结清货款、退还进店费、支付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商贸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狗不理公司的前大门玻璃两块、汉白玉石狮子4个、貔貅2个、屏风2个,甚至是后厨的炉灶等总计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愿意以一辆丰田轿车作为担保财产。法院审查后认为,狗不理公司现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如果在餐馆的玻璃、石狮子、屏风等物品上贴上封条会影响到其正常经营,且商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狗不理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法官要求商贸公司变更保全财产的范围,告知其可以申请冻结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对方的房屋、车辆等其他财产。商贸公司以查找不到对方其他财产线索为由,不同意变更保全范围。
法院最终认定,商贸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带有明显恶意,驳回了其保全申请。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一方当事人出于逃债等目的恶意转移财产,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普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保全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如果将来申请人败诉,则由其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一般属于形式审查,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明确的财产保全范围、提供担保财产,交纳保全费用,法院一般会准予其申请,无须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必然成立为前提。但如果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是出于报复、泄愤心里,以干扰对方正常生产经营为目地,恶意要求保全对方财产的,法院亦有权利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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