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导读: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呢?用什么样的通知方式最好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1、书面通知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口头形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2、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3、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
二、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的方式
1、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
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2、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不具有普适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3、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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