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有何特征
导读:
核心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有何特征?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的方式行使的,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哪些?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代位权的特征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简称代位权,因为民法上的代位权还包括其他代位权,而这里专指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而此前更多的是把债务人的债务人叫做第三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而债权人代位权就赋予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因此,代位权体现了债权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既然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行使代位权,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权。但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不需要由当事人特别约定。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因此它与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同。
(4)代位权是通过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的方式行使的。即只能通过诉讼的请求方式来行使代位权,通过起诉来请求法院保全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果。①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者获得执行根据的,由次债务人向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②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获得胜诉判决,或者取得其他执行根据的,应当将次债务人清偿的数额按照债权比例在数个债权人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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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果。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②扣除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数额以及费用以后的剩余部分,依然归属于债务人。
2、诉讼费用的承担
债权人胜诉的,如果债务人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应当直接确定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债务人未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次债务承担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可见,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为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与此不同,在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中,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都可能成为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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