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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不良资产事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5 09:53:56 人浏览

导读:

整体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是国家四大资产公司处理金融不良债权的模式之一。近年来,因暗箱操作、恶意串通或转让程序违法等问题引发的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逐渐增多。2011年6月7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一起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整体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是国家四大资产公司处理金融不良债权的模式之一。近年来,因暗箱操作、恶意串通或转让程序违法等问题引发的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逐渐增多。

  2011年6月7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的一起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案。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巨额不良资产转让程序是合法、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问题上。

  转让价格不足债权总额1%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该债权转让纠纷案缘于一起委托拍卖不良资产事件,委托人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买受人为自然人郝x仁,拍卖方为辽宁某拍卖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3日,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辽宁某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将"辽南资产包"的2721户债权,债权总额186629.78万元进行拍卖,起拍价为1800万元。

  12月15日,某拍卖公司在《辽宁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对该标的拍卖信息及竞买登记条件作出公告及声明。

  12月22日,拍卖公司举行拍卖会,经过一轮竞价,自然人郝x仁以1800万元的底价竞得,成为债权的买受人。按186629.78万元的债权总额为基数计算,受让人支付的价款仅为债权总额的0.96%。

  2010年,本溪物资贸易中心作为"辽南资产包"一债务人的担保人,认为超低价转让背后有违法违规行为,遂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债权转让无效。2011年3月24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已经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物贸中心承担担保责任。物贸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转让程序是否合法成庭审焦点

  通过法庭调查可知,拍卖公告日期为2006年12月15日,拍卖日期为12月22日。物贸中心认为,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打包转让的资产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至少22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而此案中的拍卖公告期仅为7天,限制了大量竞买人参与竞拍,是典型的无效情形之一。

  物贸中心还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拍卖国有资产,必须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而在本案的庭审中,作为处置国有资产的某公司,并没有拿出其"辽南资产包"的评估报告,也就是说1800万元的底价是如何确定的不得而知。

  对于公告、拍卖、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某公司和买受人郝x仁均称应由上诉人提供相应证据。对此,上诉人认为该举证责任应在两被上诉人。另外,因拍卖公司拒绝提供拍卖过程的完整资料,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到拍卖公司调取,以查明真相。

  拍卖录相未在法庭展示

  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如有意登记参与竞买,应当于拍卖5日前缴纳竞买保证金100万元并领取竞买号码。但是,记者从法院调取的一份《竞买登记单》上看,郝x仁在缴纳保证金时,当场支付了1700万元,且是将其中的1600万元直接支付给了某公司,另100万元支付给了某拍卖公司。

  对此,物贸中心指出,在尚未开始拍卖之前,交易双方与拍卖公司早已恶意串通,事先内定好了买主,并交付了几乎全额价款,完成了本次交易。这必然导致此后的拍卖会沦为毫无意义的一场假戏,使"公平、公正"、"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形同虚设,并最终导致巨额国有资产低价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拍卖会应留有录相和照片。据了解,一审法院在向拍卖公司调取证据时,拍卖公司说拍卖录相交给了某公司,而某公司在庭审时却说拍卖公司没有移交。这使得能够客观记录拍卖的场景的证据一时难以在法庭上展示。

  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据物贸中心负责人李某介绍,郝x仁与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后,于2007年9月3日,将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之一--本溪物资贸易中心汤岗子经营部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1600万元本金及利息。鞍山市中院据此案还查封了担保人本溪物资贸易中心近3000万元的资产。

  在调解未果情况下,鞍山市中院于201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郝x仁的诉讼请求。按照这一判决,郝x仁将得到2600多万元本息。物贸中心不服,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还获悉,物贸中心就超低价转让不良资产之事,已经向公安机关举报。2011年5月13日,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决定对"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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