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期间债务利息要如何计算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需要更加健全。面对这种现象,我国对法律法规做出了更加完善的修改与规定。那么延迟期间债务利息要如何计算呢?针对延迟期间债务利息要如何计算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债务
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禾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将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义务,这就是不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
债依不同的标准划分具有不同的种类。依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合同债务和非合同债务,因债务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务和多数债务,因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务的连带债务,因债的履行的选择性可分为原简债务和选择债务。
二、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
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比如民事判决中确定了以1200000元为基数,债务人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可以确定基数为1200000元,时间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假设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
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__日万分之一点七五___迟延履行期间的规定,其中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应当为1200000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依据该规定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条第一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故迟延履行期间应当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法院扣划、提取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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