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死了谁来继续还钱
导读:
当债务人去世后,其所欠下的债务一般是依靠其遗产来返还,若没有遗产的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让其另一方返还。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欠债人死了谁来继续还钱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还是需要还的,只是要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
2、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就必须继承其债务,这在继承法上叫做概括继承。同时,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那样就不必继承债务了。
3、如果其他人未继承债务人的财产,是没有替债务人偿债的义务的。这一条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但不适用于夫妻关系。
4、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由两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死亡,另一方依然需要全部清偿。
被告张X系借款人张X′之妻,张XX系张X′之女,王XX系张X′之母。借款人张X′生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张X′生前在台安县新台镇东新村成立台安县XXX清真肉禽厂从事养牛,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于1999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年息15%,当时张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而后又在2001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年息15%,两次借款本息合计176,500元。现借款人于2010年8月23日死亡,借款人死亡时留有遗产位于台安县新台镇东新村的台安县XXX清真肉禽厂的场地及厂房和沈阳市大东区北边城路X号X的房产,该遗产由三被告继承,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法律分析:债务的清偿应当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张X′死亡时在台安县新台镇东新村留有财产台安XXX清真肉食厂,张X与张X′离婚时,只是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该厂的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未涉及,且张X对该厂既未投资也未实际参与经营、分配,该厂的财产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张X无权分割及继承其财产,故对张X′所负的债务应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清偿。又因被告张XX、王XX系张X′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债务人死亡,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欠款的义务,因张XX已向本院提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被告王XX未向本院提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故被告王XX应在其继承张X′遗产份额内偿还原告借款。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年息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张X′的借款行为发生在1999年8月,至今已长达10余年,期间银行的利息不断发生变化,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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