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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的担保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6 14:17:09 人浏览

导读:

借款人死亡的担保责任2008年9月25日,河南省内乡县的薛辉经薛芹、周元林担保,在当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乡县支行贷款3万元,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约定贷款金额3万元,并约定了年利率和贷款期限;薛芹和周元林作为保证人对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

  借款人死亡的担保责任

  2008年9月25日,河南省内乡县的薛辉经薛芹、周元林担保,在当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乡县支行贷款3万元,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约定贷款金额3万元,并约定了年利率和贷款期限;薛芹和周元林作为保证人对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如薛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罚息。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支付给薛辉现金3万元。但此后不久,薛辉因疾病突然死亡,薛芹、周元林及薛辉的继承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将薛芹、周元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和罚息。

  庭审中,薛芹及周元林认为,薛辉已经死亡,自己作为保证人的责任就不存在了,没有义务代替薛辉还钱。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主债务人薛辉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没有履行义务,且本案没有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故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债权人的要求下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对主债务人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薛芹、周元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形。连带责任的保证特征如下: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据此,本案被告起诉二担保人的行为应当得到支持。

  而所谓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主要指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两种情况都是在有主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在债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同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作为债务人的薛辉系疾病突发身亡,并没有欺骗保证人的意思,因此该案也不存在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综上,薛辉死亡后,债权人一方面可以要求薛辉的继承人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面也可选择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追要借款。当然,法律也赋予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后,有再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1、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

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以顺利完成学业。

这是因为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有融资的中小企业往往会向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有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应当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在民事案件审判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一个人借了大笔资金,而最终还不起的情形,这时民事审判程序就会终止,而把这部分的批量案件移送至公安,上海讨债公司从而开始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但问题是,在有些民间借贷纠纷中,约定了担保人,当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该如何承担,这在民法界和刑法界都出现了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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