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请求对方偿还借款之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导读: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问题:
最近因家庭因素,原本向来交好的大伯,竟因钱财而和父亲(fuqin)交恶,甚而闹上法院,我虽想帮父亲(fuqin)一些忙,但苦于相关知识之不足,而无从下手,故想请问关于父亲牵扯的案子该如何解决,又法院会如何裁决?先前大伯(住所于台北县新庄市)本向父亲(住所于台北市中正区)借款八十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10%。而经过我父亲的要求之后,大伯签发给我父亲一张面额八十万元,受款人为我父亲,年利率10%及付款地为我父亲住所地的本票,以作为我父亲担保之用。但因最近家中拮据,又借款清偿期已届至,故我父亲本想向我大伯讨要借款,谁知我大伯却因此而避不见面,故我父亲向台北地院起诉我大伯,并同时主张上开本票付款之请求权以及借款返还请求权,以请求判决我大伯除给付我父亲八十万元之外,亦包括其自借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所计算之利息。而在书状先行程序之中,我大伯并未曾提出抗辩状,但其于进行言词辩论时,我大伯以言词对我父亲提出反诉,并主张我父亲曾向他借用一部工厂用之机器(市价120万元),以及当初我父亲并未支付该笔借款八十万元,并请求
法院判决我父亲返还该机器,并确认我父亲的八十万元借款返还请求权并不存在。而目前之情况为我父亲跟我大伯手上都握有相当的证据,足以证明我大伯向我父亲借款八十万元,以及我父亲确实有向我大伯借用该机器,现想请问之事情为,法院会如何裁判这件事情?又情况会对哪方有利?
回覆:
一、就「本票」的行使方式,应该是(1)由您的父亲向法院声请「本票准予强制执行之裁定」→(2)以前揭裁定「正本」,向法院执行处申请「强制执行」→(3)你大伯如果不服,才由你大伯提起「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诉讼。以上为正常程序,最为快速。为什么你父亲反要提起民事诉讼,而由你大伯提出反诉
呢?令人不解。建议你父亲赶紧去声请本票裁定,比较实在。
二、在本件诉讼进行中,你大伯如果主张机器是「使用借贷」,而不是租赁的话,原则上属于无偿(民法第464条参照),你大伯除了可以请求返还机器外,不得请求租金,且法院是否会准予提出反诉,其实未可知(因为反诉的提起要
与本诉相关连),情况会对你父亲有利。
三、如果你大伯主张机器是「租赁」,也提的出「租赁契约」证明「租金金额」,并且主张「抵销」,那么法院会将以「其借款80万(连同利息)-租金金额」来下判决。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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