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借款不还 超过时效追回
导读:
熟人借款不还 超过时效追回
梁姨借了45000元给女儿的同事,碍于情面不好追讨,直至超过诉讼时效。日前,梁姨通过南海法院,如数追回了借款。
熟人借钱“一借无回头”
“原本以为借钱的时间那么长,钱是要不回来了,幸亏法院主持公道。”南海大沥的梁姨领到判决书后激动地说。
梁姨已退休,2006年6月至10月,她分四次把45000元借给女儿的老同事陈某应急。之后,陈某一直未还,梁姨碍于情面也没有主动追讨,直至2008年11月,梁姨发现找不到陈某了,才知陈某债台高筑。梁姨非常着急,因为她听说法律规定借款是有2年诉讼时效的,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而梁姨的四笔借款期均超出2年。怎么办呢?梁姨还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到法院起诉。
南海法院受理审查后,发现借款诉讼时效期间确已届满。在庭审中,陈某并没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出抗辩。据此,南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梁姨的诉讼请求,梁姨追回了4万多元借款。
法官说法:债务人未抗辩才胜诉
主审此案的张法官说,梁姨之所以能胜诉,主要是因为陈某没有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如果他抗辩,梁姨未必能追回借款。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依据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虽然诉讼期限届满,但是其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若债务人放弃丧失胜诉权的抗辩,且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享有受领权。”
张法官解释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不再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支招:三招应对“讨债难”
如何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摆脱被动地位,把握主动权呢?张法官教市民3个补救方法:第一招,争取债务人签收还款通知书或在原欠条中加注催款的事实和时间。第二招,争取与债务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第三招,争取债务人更换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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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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