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笔债务能否抵消
导读:
2007年上半年,我和几个老乡开了一家合伙企业,约定合伙企业的一般经营事务由我管理。但经营过程中,夏某欠合伙企业7万元货款,而这期间,我又因个人购买房屋欠夏某5万元。后来,我和几个老乡协商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夏某要求拿我欠他的那5万元来抵消他欠企业的那7万元货款。请问夏某的要求合理吗?胡先生
胡先生:来信收悉。夏某的要求不合理,你对夏某所负的5万元债务为个人债务,夏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7万元债务。《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据你的来信分析,你与夏某间形成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夏某与合伙企业间形成另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两者的主体不一样,不属于互负到期债务,因此应将两者截然分开,不能抵消,夏某不能以其对你所享有的债权与他欠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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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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