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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抵押合同中的动产浮动抵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20:48:12 人浏览

导读:

浮动抵押是我们民法中在一定的幅度内有一定限额的相关的贷款,对于嗯好的诺的人呢来说要设立相关的浮动抵押就要具有先关的条件,而且相关的浮动抵押的主体就是一般的企业法人。那么如何实现抵押合同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抵押合同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及其相关问题。

  浮动抵押是我们民法中在一定的幅度内有一定限额的相关的贷款,对于嗯好的诺的人呢来说要设立相关的浮动抵押就要具有先关的条件,而且相关的浮动抵押的主体就是一般的企业法人。那么如何实现抵押合同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抵押合同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及其相关问题。

  一、如何实现抵押合同中的动产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如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应收款项、土地合同权利、专利权、商业信誉等都可作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

  —浮动抵押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抵押担保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该条的具体含义如如下:一、动产浮动抵押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协议方式。二、适用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三动产抵押标的物限于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这些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动产浮动动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此可见,尽管浮动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抵押标的的权利,但并非等同于其可以不顾抵押人的利益任意妄为。而是应将这种自由处分限定在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中,以正常经营活动作为平衡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浮动抵押权的实现,首先,浮动抵押权抵押物的确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96条规定:“谈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买巩抵押秋田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其次,浮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浮动抵押权的实现需要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实行申请。法院受理浮动抵押权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实行条件的,应做出施行浮动抵押权的决定,同时发布浮动抵押权开始实行的公告和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

  二、浮动抵押效力中休眠期的规则是什么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担保制度。与固定抵押相比,浮动抵押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浮动性”,即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

  一方面,抵押权的标的物并未确定和特定化为某一具体财产;

  另一方面,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等都处于变动的状态。而究其标的物浮动性之原因,乃在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既云自由处分,则当然意味着:

  (1)公司为处分时无须征询浮动担保人之意见;

  (2)受处分之财产自动脱离担保权之拘束,而其对价则自动纳入担保财产之范畴中。”

  浮动抵押制度允许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财产进行担保,满足融资需求,同时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不影响日常经营,因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所采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得自由处分财产,抵押的效力似乎并不存在,“如同云彩而浮动于随时归入合意确定之范围的全部财产”,或“仅仅于财产的上空盘旋”,因此,国外法官将此形象地称为:浮动抵押的休眠。

  浮动抵押的休眠,也称浮动抵押的效力休眠,是指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权人没有支配具体抵押财产的权利,或不产生禁止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除非在抵押合同中对某些财产或处分行为做相反的规定。在此阶段,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和支配能力并不显示出来,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称为浮动抵押的休眠。但是,允许抵押人在正常经营中处置其抵押财产,并非否定担保利益,只是推迟对其特定化的时间。

  我国《物权法》第181、189、196条确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其中第189条第2款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休眠规则:“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该条款实际涉及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买受人三方主体。一方面通过限制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从而保护抵押人和买受人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又对抵押人和买受人行使权利设置各项条件以此保护抵押权的实现,从而平衡各方利益。

  三、动产抵押权何时设立

  简单来说,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产生的,因为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一旦办理了抵押登记,公示方式就为登记,在物权法原理上,登记的公信力要大于交付的公信力,因此,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随之产生。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实现抵押合同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及其相关问题。抵押合同中一般的浮动抵押就是指在一定的贷款期限内就有一定的幅度。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抵押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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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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