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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书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12:28:41 人浏览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审判,在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审判,在审核最后法院都会宣读判决书,那么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书范本是怎么样的?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审判,在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审判,在审核最后法院都会宣读判决书,那么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书范本是怎么样的?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书范本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12民初6249号

  瞿某诉徐某、陆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8)0112民初6249号

  原告:瞿某,代理人:沈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某,代理人:邵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陆某,代理人:邵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

  原告起诉两被告共同归还欠款19万,并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至。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徐某曾系原告的女婿,被告陆某系被告徐某的母亲。原告曾在被告徐与原告女儿夫妻存续期间向被告徐出借人民币8万元。后被告徐与女儿离婚,在双方夫妻存续期间,两被告与原告女儿共有位于航华某村某号某室的房屋,原告女儿在房屋内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在离婚分割时,原告和其女儿与两被告经协商一致确认该房屋折价款为75万人民币。具体支付方式为,签订协议后先行支付60万元,剩余款项以及之前的四万元借款在2017年12月28日前归还,被告徐某将该两笔款项在2017年10月28日出具了借条,并由本案被告陆某承担共同还款的担保责任。并约定了主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

  两被告辩称:两被告确实出具本案系争《借条》,对借款由15万元房款和四万元借款组成无异议,但系在被告徐某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之前。《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在收到全部房款和欠款后配合过户。被告徐某已偿还欠款后过户,有过户行为和法庭笔录予以佐证。

  经庭审和质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两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有所认知,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逾期不还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本案系争19万元,由徐某向原告女儿支付系争房屋折价款和借款四万元组成,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19万元的组成及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确认徐某结欠原告19万元,陆某为担保人。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几方将系争房屋的折价款从60万元增加到75万元,由徐某已向原告女儿支付房屋折价款60万,是为达成民事调解书中的79万元债务而支付,而徐某向原告结欠的19万元亦基于为履行剩余19万元。虽原告未向被告实际交付19万元,但该19万元已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实际由其女儿取得。故,本院确认原告已履行了出资义务。现两被告抗辩19万元包含在房屋折价款内,并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19万元的债务,就两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它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它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的法定上限,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认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陆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故本院认定陆某应就徐某的还款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综上,依据《合同法》第196、206、207条,《若干规定》第30条等,判决如下:

  1、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

  2、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19万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3、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19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4、被告陆某对徐某上述一至三项还款义务承担一般清偿责任。

  审判员:刘文燕

  二0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沈璐

  书记员:施琦丽

  二、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已经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

  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时间。《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期间是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时限要求,则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债权人仍得就未实现的债权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超过此限,债务人虽不得因此拒绝债权人请求,但债权人无法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该要求,则保证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书范本”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书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法院裁判标准主要是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认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应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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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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