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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探析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3 13:35:27 人浏览

导读:

以上两种做法都考虑了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计算交纳所得税,符合《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但两种做法核算的资本公积数额不一致。笔者认为,由于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不再视为收益,因此,债务重组业务所引起的该项纳税义务应与损益无

  以上两种做法都考虑了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计算交纳所得税,符合《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但两种做法核算的资本公积数额不一致。笔者认为,由于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不再视为收益,因此,债务重组业务所引起的该项纳税义务应与损益无关,其应交所得税不能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了协调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重组所得在会计和税法上规定的差异,应根据债务重组所得数额的大小分别进行账务处理。沿用上例。

  1、如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小,可将其列入“资本公积”科目,到年末再作为纳税调整事项进行调整,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务重组日作上述会计分录。年末纳税调整时:假如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无需交纳所得税,则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假如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应交所得税大于债务重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32.67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2.6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2.67

  假如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应交所得税小于债务重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32.67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0

  2、如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可将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计算的所得税额列入“递延税款”科目。本例中,假定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将债务重组所得数额99万元平均计入3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则债务重组日作上述会计分录。每年年末纳税调整时:假如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无需交纳所得税,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税款10.89

  贷:资本公积10.89

  假如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应交所得税大于债务重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10.89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税款10.8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89

  假如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应交所得税小于债务重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10.89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税款10.8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

  资本公积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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