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的一般程序
导读:
讨债的一般程序
向债务人索讨债务,有没有一定的程序?就法律上讲,一旦发生债务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并不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但从我国国情和解决债务纠纷的实践看,依照一定的程序讨债,有条不紊地讨债,是顺利实现讨债目的的重要环节。 1988年,湖北某厂(供货方)与福建某厂(购货方)签订了一份总价值32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规定“货到验收后付款”。湖北某厂发货后,福建某厂经验收质量无异议入库,但一直未付货款。湖北某厂派人催收货款,福建某厂承认违约,但提出由于产品滞销、工厂又在扩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希望延至年底支付。湖北厂经过实地考察,认为情况属实,遂与对方签订了“付款协议”,规定“所有货款于1988年12月31日前付清,否则由福建厂承担20%的违约金和每天1‰的滞纳金。” 12月29日,湖北某厂再次派人到福建,对方厂以无力归还为由拒付。以后湖北厂的人又去过数次催讨货款都没有结果。1989年4月,湖北厂发现对方厂已经关闭,就找到原厂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表示,只能用该厂的积压产品空气锤等抵债,能抵多少算多少。湖北某厂不愿意,遂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福建某厂并非关闭,而是划分了三个厂,设备、厂房都是占用该厂的,因此认定,福建某厂不是关闭,而是法人的分立,原厂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三个厂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分担。并根据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判定:三个厂共同支付32万元的货款和20%的违约金。滞纳金和讨债费用免于追究。判决后,各方无异议,湖北某厂讨回了逾期货款。以上例看,湖北某厂的“讨债路”经历了“讨债-协商-再讨债-找主管部门-法律解决”等几个阶段。在一般情况下,先行协商是必要的,协商不成可寻求上级主管部门支持,也可直接诉诸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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