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民间借贷风险
导读:
何谓民间借贷?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按照2015年9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那么民间借贷作为民间的金融活动能在长期发展呢?笔者许小军认为,主要是因为其自身的丰富性、多样性、灵活性,能够在一定的时候给予一定的人群(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解决资金的困难。也正是因为它的多样性、灵活性导致民间借贷活动中隐藏的风险较大,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今天,笔者就此风险规避问题谈谈几点建议:
一、出借人一定不要被高利息所诱惑,利息约定一定要受法律保护。2015年9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两线三区”解释,即年息24%以下的部分,是法律支持的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即司法保护区;年息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借款人已经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还,这一区域为无效区。
二、规范借条内容,避免词不达意。借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出借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详细的身份信息;借款数额(要注意大小写都要有且要一致);利息约定;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有无担保、抵押及担保、抵押方式等。这里要注意的是,未注明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利息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的出现,如“现还欠款X元”,“还huan、hai”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类似“今收到某某X元”等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这类单据有时连借贷双方是谁都证明不了,也给法官查明事实时带来不少麻烦。
三、为借款作保证时,应当注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一般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认定为六个月,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认定为两年。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主张权利方式必须为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主张权利方式向保证人催讨、起诉、申请仲裁皆可),保证人免除担保证责任。
四、不论是借款还是还款,一定要对方出具相关凭证。
(原标题:民间借贷有风险 该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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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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