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亡妻还债 离婚债务协议无效
导读:
核心内容:张某前妻在生前欠款,离婚五年被追偿?张某有偿还的义务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案例为您分析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
2005年4月10日,张某的前妻毛某向原告林某借了5万元,直到毛某在2012年10月因病死亡时,该借款一直未偿还。
林某得知毛某死亡后,拿着借条向毛某的丈夫张某索要借款,却被告知毛某与张某已于2007年11月1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张某认为借款与自己无关。林某只好拿着借条向闽清法院救助。
林某认为,这笔债务是在张某与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毛某虽已死亡,但张某也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张某则认为,他们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和债务问题有约定,夫妻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和债务由经手者负责,因此这笔借款与他无关。
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也有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割条款属于夫妻间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毛某死亡后,张某对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张某偿还了林某2.5万元。
【延伸阅读】
婚姻法规定的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欠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五)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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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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