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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三”竟向其前妻讨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17:15:35 人浏览

导读:

离婚后“小三”竟向其前妻讨债法律咨询:数年前,洪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婚后一开始夫妻恩爱,可是渐渐地,洪女士发现丈夫在外与别的女人有染。小三的介入让夫妻感情逐渐冷淡,最终离婚。可洪女士没想到,前夫向小三借了钱,现在却需要她来买单,她又气愤又疑惑,这合

  离婚后“小三”竟向其前妻讨债

  法律咨询:

  数年前,洪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婚后一开始夫妻恩爱,可是渐渐地,洪女士发现丈夫在外与别的女人有染。小三的介入让夫妻感情逐渐冷淡,最终离婚。可洪女士没想到,前夫向小三借了钱,现在却需要她来买单,她又气愤又疑惑,这合理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若本案所涉借款系洪女士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洪女士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其丈夫个人债务的法定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洪女士可能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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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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