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引起的虚假诉讼
导读:
核心内容:近年来离婚率的逐年攀升,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以及离婚诉讼期间债权人另案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大量增加。因利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而引发的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法律快车小编问您简单介绍。
伪造亲属间借贷,将婚前或婚内赠与关系转为借贷关系
司法实践中,夫妻为购置房产、汽车等向亲属尤其是父母借款的,容易与父母出资购房的赠与行为产生混同。在我国的熟人社会习俗下,亲属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借贷抑或赠与均不注重明确约定、固定证据。有的情况中,夫妻感情破裂时,由一方补写借条,将婚前或婚内接受的赠与虚构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又佐以亲属方出资购房购车时直接付款或向夫(妻)一方交付钱款的资金流向凭证,真实性亦较难推翻。
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逐年攀升,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以及离婚诉讼期间债权人另案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大量增加。此类案件中,有因担心债务人结束婚姻关系使债务得不到完全清偿而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债权人;也有利用与“债权人”之间原有的经济关系所形成的资金往来证据,进而由夫(妻)一方出具借条,伪造虚假的借贷关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在与配偶方的离婚诉讼中多得财产的目的。由于经济交往的频繁,夫(妻)一方往往因经营、投资与第三人资金往来频密,借此便利伪造债务虽有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的风险,但形成的证据较为充分,推翻借贷关系真实性的难度较大。
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而假离婚
婚姻当事人利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债权人不参与、不知情的机会,企图钻法律空子,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属一方,而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另一方全部承担,当债务到期,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致使债权无法实现。但无论是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协议,还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均只是相对夫妻双方而言的,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也只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当夫妻一方无力偿还或者未如期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仍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该债务。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虽难以实现,但仍造成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增加、法院诉讼资源的浪费,而债务人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易引发更多的纠纷。
大家都在关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