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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约定好的个人债务还需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02:39:0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夫妻双方就经商的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一方在外经商所欠下的债务将由其一人承担。后来,经商失败,债权上门追讨欠款,追讨未果,债权人便将其诉至法院。究竟夫妻一方在外经商所欠下的债款需...

  核心内容:夫妻双方就经商的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一方在外经商所欠下的债务将由其一人承担。后来,经商失败,债权上门追讨欠款,追讨未果,债权人便将其诉至法院。究竟夫妻一方在外经商所欠下的债款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吗?对经商的债务所做的约定有效吗?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杨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杨某要求经商,张某不同意,为此双方约定:

  1、杨某在外经商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杨某个人负责;

  2、共同财产中的居住房屋归杨某所有(价值约40万元),店面归张某所有(价值约50万元)。

  双方将上述协议备案,并按协议进行了分户。后因经营不善,杨某在外经商欠下钟某50万元债务。

  钟某上门讨要未果,遂将杨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50万元债务的还款责任。

  张某辩称,其与杨某有财产协议,故不同意为杨某偿还该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和张某已进行分户及物权变动登记,推定第三人钟某应知道此物权的变动事实,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应由杨某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其在经营过程中的负债,遂判决由杨某承担5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

  本案焦点在于经约定、公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条是关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的规定,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本案中,杨某和张某已进行了分户,故具有公示性,即推定第三人钟某应知道此物权变动事实。

  其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因杨某、张某双方进行财产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杨某、张某双方进行财产约定在前,债务发生在后,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法律事实,故该约定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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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从公示公信角度,推定第三人钟某应当知道此物权变动事实,故对于杨某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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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个人债务种类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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