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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6 12:21:00 人浏览

导读: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程序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规范各项贷款的发放程序,现依照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贷款管理程序。一、农户小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农村信用社用“自报公议”形式向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应按本操作程序的规定办理:㈠进行农户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程序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规范各项贷款的发放程序,现依照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贷款管理程序。

  一、农户小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

  农村信用社用“自报公议”形式向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应按本操作程序的规定办理:

  ㈠进行农户资信等级评定:

  1、农村信用社一般于每年初,以张榜公告或广播宣传等形式,将小额农户贷款"自报公议"的有关事项公之于众,公告的主要事项应明确资信等级评定的条件、申报的方式、程序、时间、地点、联系人以及审批规定等。

  2、成立农户资信等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理监事成员和村两委会有关人员及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共同组成,并张榜公布。 公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一年一定,其人选由行政村提名,在征求乡镇意见后报信用社批准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联社备案。

  3、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资信等级评定。

  4、小额农户贷款"自报公议"的对象和条件等有关要求,祥见《xx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㈡确定贷款额度的程序:

  1、下发《xx县农村信用社自报公议贷款专用申请表》,由农户自报年度最高额度贷款。小额农户贷款原则上一年一报,由农户在信用社公告的时间、地点领取申请表,自报借款用途、金额和还款计划后,将申请表一式三份送交"自报公议"小组组长或信用社指定的联系人。

  2、信用社信贷员进行逐户调查,测算好量化指标,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给出初评意见。

  3、信用社在收到农户经过公议的借款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后的审定工作,并将审定结果予以公开。

  4、按信用社核定的贷款额度与农户签订《x农信自报公议最高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的其它事项里注明:贷款的发放以借据为准。

  5、依照合同核发《农户贷款证》。建立农户贷款底卡档案,并将农户基本情况录入农户贷款管理咨询系统。

  ㈢资信等级年审:

  农户资信等级评定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主要审查农户家庭人员、经济指标、资产负债等变动情况,看是否需要调整资信等级。

  对需要调整的农户应根据年审的资信等级,重新与借款人签订《x农信自报公议最高额借款合同》,更换农户贷款底卡并修改农户贷款咨询系统信息,《农户贷款证》上填写 ××年度的资信×级,加盖“××××年度资信已年审”字样。

  ㈣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

  1、农户需要用款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农户贷款证和本人在信用社预留印鉴,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窗口在核定的额度内一次或分次办理借款手续,勿需找信贷人员审批。

  2、会计部门应对农户贷款底卡(包括《x农信自报公议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农户贷款证、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对,审查无误后,填写《借款借据》并经农户签章确认。

  3、记载《贷款证》和内部分户帐,支付现金。

  4、信用社以户为单位设立贷款分户帐。"农户信用贷款证"的借款、还款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分户帐保持一致。

  ㈤ 贷款的收回程序:

  1、小额农户贷款到期前10天信用社应书面通知农户及公议小组督促农户按期归还贷款;

  2、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农户,信用社可以张榜公告,督促其归还贷款,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㈥ 贷款管理与责任: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等级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档案管理参照《xx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小额农户贷款的责任管理,参照《xx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实行非全额赔偿。

  对持有他人身份证、农户贷款证、预留印鉴的借款人不管是否申明代领,会计人员均不得为其办理,否则,会计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㈦信贷制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贷款资格。

  1、 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利用贷款搞违法经营;

  2、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农户信用贷款证";

  3、发放的贷款逾期未归还或未及时结付利息;

  4、其它足以影响债权安全的因素。

  二、农户其他贷款、企业贷款的操作程序

  农户其他贷款、企业贷款的一般程序主要有: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的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的发放、贷后的检查、贷款担保和贷款的收回,建立贷款档案十个方面。

  (一) 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包括借款农户和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贷款原因、贷款直接用途、贷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方式、抵押、保证情况、生产(经营)专业、规模、自有资金、年收入情况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由县以上工商部门提供)、成立企业的批文、《企业章程》、《联营协议》以及有效的商品(原料)购销合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等;

  2、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个人贷款的身份证明);

  3、企业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证明,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借款人年度及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表等;

  5、贷款用途、还款计划、效益分析以及原有不合理贷款占用的纠正情况;

  6、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承诺书。

  7、申请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2) 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批文,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项目融资意向书;

  (3) 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4) 在开户信用社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5) 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page]

  (6) 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申请书必须由借款人填写,信贷人员不得代写。

  各类借款申请书要求借款人如实填报规定内容,信贷人员要认真审查,防止错填、漏填。

  企业贷款申请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 信用等级评估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效益,贷款人要对借款人(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农户资信等级评估及信用贷款额度管理按照《XX县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由信用社按照上级制订的评定条件和方法进行。评定的借款人(企业)资信等级限部掌握。

  (三) 贷款调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书上借款人填报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对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1、借款人的品行、所报资料的真实性;2、借款人的合法性;3、借款安全性;4、借款盈利性。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有无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曾经担任过破产、关停或恶意逃废债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否赌博、吸毒等不法行为;有否被判处刑罚;是否担任过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借款人是否有较大数额的债务没有清偿。(2)借款人递交的全部资料的合法合规性。(3)自有(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注册资本是否按规定注入资本金以及注入后是否被抽走;(4)借款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逃债、赖债的不良行为;是否在进行期货交易。(5)借款用途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合。(6)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信誉状况、资产管理状况、利润分配状况。5、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保证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预测贷款的风险度。信贷人员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和有关经济数据,写出详实的调查报告送交有权人员或部门审批(审查),其内容包括:(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包括借款人现<原>住址、电话、经营场地及个人的信用状况等);(2)借款人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3)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结果;(4)贷款安全程度;(5)借款人对贷款的申请要求;(6)借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7)借款人的负债情况,还款能力、原欠贷款的清偿情况及现状;(8)贷款担保的落实情况;(9)发放该笔贷款的理由;(10)调查(审查)人对贷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调查结论。

  调查报告要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客观全面地对项目进行论证、比较分析,明确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的具体意见,填写《短期贷款审批书》,按规定权限报批。

  (四)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认真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我县信用社从2001年8月1日起实行了信贷员、信用分社、信用社、联社计信科、联社分管副主任、联社主任、联社贷款审批管理委员会七级审批制度。贷款审批人应以调查(审查)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在信贷资金和存贷比例许可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信用社自身的信贷资金、存贷比例、单户贷款与信用社资本金比例许可等情况,贷款用途和贷款的安全性,按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作出贷与不贷的决策,并对批准发放的贷款确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贷款申请金额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的,由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主任有决策权,决策贷款贷与不贷,成员有权发表看法,提出自已的意见。最后,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都要在相应的登记栏内签字。随贷款档案一并保管。由信用社签署明确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小额农业贷款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短期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中长期贷款在9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贷与不贷。

  (五) 贷款的发放

  贷款经批准后,贷款人与借款人根据贷款种类签订相关种类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的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要求填写全称,并与其印章证照相吻合。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应符合:合法性、严密性、明晰性、准确性原则。应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借款违约罚息利率,借、贷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条项。

  合同中"借款种类"一栏填写"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中的一种;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中"还款方式"一栏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短期贷款填写:"本金按期归还,利息利随本清"或"本金按期归还,利息按月结清"或"本金按期归还,利息按季结清"的一种;2、中长期贷款填写:小额贷款跨年度的为"利息按年结清、到期还本付息",一般贷款填写"本金按期归还,利息按季结清"。

  信贷档案的编号(简称信贷号):借款合同中信贷号的编制由单位简称、贷款年月科目代号、信贷员代号、借款合同顺序号等内容组成。如营业部今年发放的第一笔贷款的编号是[营020131A]第001号,其中“营”指营业部,“0201”为2002年1月,“31”为1231科目的简称,字母“A”为信贷员编号,如有多个信贷员则以“B、C、......Z”延伸,以此类推。信贷员在信用社或分社的编号由信用社统一编制,不得自行更改。

  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等档案资料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借款合同签字做到:1、借款与担保双方当事人本人签名盖章加指印;2、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是法人,则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签字;3、如果合同中发生文字修改,必须经借款当事人签章认可;4、合同应加盖各方面当事人的法人公章。

  对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要求保证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亲自到信用社来当面出具。信贷人员必须对出具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准。

  如果是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还需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根据目前的情况要尽量减少保证贷款,增加抵押贷款比重。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合同生效之前,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当班会计人员在贷款发放前要仔细审查信贷人员提供的材料,核对借款人身份等无误后办理手续,先对农户开立存款存折户,将借款转入存款户,按规定的用途支付。

  (六)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尽早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情况较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贷款单户每年要有两次调查报告上报联社;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大户,发放社(部)要派驻专职信贷员,进行跟踪管理并不定期报告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主要内容包括:[page]

  1、 借款人、贷款人有关贷款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

  2、 贷款使用主体是否是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现象;

  3、 借款人机构、股本结构、产权关系、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变更以及债务落实情况;

  4、 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产品结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企业的市场的应变能力;

  5、 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生产、销售和经济效益情况以及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

  6、 借款人的货款回笼和贷款归还情况;

  7、 贷款人的预期效益和按约偿还的可能性,贷款利息的到位情况;

  8、 贷款抵押物、权利质物的保管情况。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实际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变化情况;

  9、 中长期贷款项目的资本金到位,贷款使用,工程进度,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概算情况、决算报告以及投产后的流动资金需求,生产经营状况,预期经济效益测算等;

  贷后检查的内容可根据贷款对象、额度不同作适当的调整。检查结束后,信贷员要写出分析报告,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决策部门。分析报告连同有关检查表格、资料一并归档管理,以备检查考核。

  (七) 贷款担保

  1、 保证贷款。保证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人的行为,并确定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自然人的保证人必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优秀的品行。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责任期限掌握在贷款到期后两年。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限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得签订属于一般保证或保证期限不明确合同。

  企业作为借款和保证人必须有法人资格,必须有足够代偿借款本息的财产且经营状况良好。一般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企业提供保证。在办理保证贷款前,信贷员应亲自到保证人处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

  信用社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农业贷款,除实行抵(质)押方式以外,各乡积极采取自报公议、农户联保和信用证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参照《XX县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进行。

  在同一个信用社营业机构保证人有欠贷款的原则上不能作为其他借款人的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确定:(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局满之日起六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 抵押贷款。担保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的财产为抵押物,信用社为债权人。并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固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一定着物;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行政划拨的土地一般不得作为抵押,特殊情况的必须由国资部门同意交足国有土地出让金,有偿转让土地可以作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根据我县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的经验教训,城内信用社、营业部除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包收包放外,发放贷款一律实行存款单或城镇房地产抵(质)押,其他信用社发放新增贷款原则上实行存款单或城镇房产抵(质)押,借款人资信特别好的可酌情允许变现能力较强的国道、省道旁房屋或集镇繁华街道旁房屋作抵押。办理抵押贷款接受抵押物必须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也不再办理动产抵押贷款,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以后收旧贷新过程中逐步减少。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知识;③已参加财产保险。

  (1)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等荒地的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社会公益实施以外的其它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 以乡(镇)村企业、个私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在评议抵押物现值时,应剔除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其现值的50%。其他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3)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

  (4) 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抵押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财产权属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page]

  (5) 抵押人对合同中所列的抵押物依法享有处分权。若在抵押前已将财产出租给第三人,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若在抵押期间转让、出租抵押物,应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由此而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贷款或与债权人约定办理提存。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时,抵押人负责应在30天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6) 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抵押物的价款还清抵押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后的余下部分可列入破产范围。

  抵押率的确定应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并根据抵押物不同种类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房地产抵押涉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签章。涉及财产共有人的,必须要财产共有人到场同意并签章,以确保抵押的效力。所有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经有权部门合法登记,取得权利证书,难以确定抵押物价值的还应经有关部门估价。贷款单位还必须经过产权证真伪的核实。房产抵押应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连同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

  抵押贷款合同的生效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即抵押借款合同签定后未经依法登记前信用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 质押贷款。

  (1)担保法中所称的动产质押(物品 产品),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权利质押是指: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新发放贷款不再办理动产质押贷款,已发放贷款中原已用动产质押的在以后收旧贷新过程中逐步减少,改为房产抵押或权利质押。权利质押贷款的质物限于末到期的存款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存款单质押贷款必须由信贷员亲自向存款行、社取得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回执。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款单的到期日,若以多张存款单质押,按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质押贷款期限或按存单到期时间分别确定贷款期限。存款单质押贷款不得办理展期,记名国库券质押应向发行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应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查询电报。

  权利质押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其质物面值的80%,最高不得超过90%。

  (八)贷款收回。

  贷款到期,信贷人员在短期贷款到期一星期前(中长期贷款1个月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由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本息,或按合同规定从借款人(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借款人无资金还款,当班临柜人员于次日对贷款形态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同时,信贷人员通知担保人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或依法起诉。

  对借款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贷款延期的,信用社应按原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延期还款合同》,并办理贷款延期手续。贷款逾期,信用社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信用社协商。

  (九)贷款档案

  1、 发放每一笔贷款都应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并实行内外双线保管,即: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送交会计部门装订保管;另外一份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审批书以及调查报告、各类咨询、登记、止付证明,借款人报送的生产销售计划、报表、有关统计分析资料和财务报表,中长期贷款还应包括:项目主办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项目评估报告、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和贷款项目总结报告。授权委托书,抵(质)押物清单,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回执、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证、报表等材料由外勤信贷人员存档保管。

  2、我县信贷档案实行按户建档、一户一档的保管方式。并在外包装上以绿、黄、红、蓝等颜色分别反映正常、逾期、呆滞、呆帐贷款。

  3、信贷员为信贷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贷档案的建立和保管,需查阅信贷档案者,应在登记簿上注明查阅档案名称、数量、时间、原因并签名。

  三、贷款的结息。

  1、贷款结息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并统一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贷款的结息办法有: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年结息和利随本清。积极推行按月结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后,利随本清。

  2、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3、企业贷款、工商运输贷款、5000元(含)以上的农业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5000元以下的小额农业贷款可实行按年结息。

  4、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应逐户建立登记台帐,予以反映。

  四、贷款审批管理。

  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信用社发放贷款实行了信贷员、信用分社、信用社、联社计信科、联社分管副主任、联社主任、联社贷款审批管理委员会七级审批制度;信用分社主任(负责人)、信贷员的贷款审批权限,由各信用社主任,根据其评定的信贷员等级和工作能力确定,并以书面委托书授权,同时抄报联社计信科备查。

  法人首笔贷款,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一律上报联社审批。

  1、凡逐级上报审批的贷款,各信贷员、信用分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均应签具明确同意与否的意见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并上报贷款可行性调查报告及依法办贷的全部资料,并负有对调查情况,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否则将负全额赔偿责任。

  2、对于未评等级的信贷员和见习期信贷员,不得授予贷款审批权。

  3、贷款不论经哪级审批,其清收工作一律由直接发放贷款的信用社(部)、分社负责,凡造成贷款损失的,按《xx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page]

  4、各级信用社(部)贷款审批,均应建立贷款审批登记簿,认真记录,以备查考。联社信贷管委会审批贷款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由主任(或副主任),管委会成员两人以上签字。

  5、各级审批组织(审批权人),凡不同意发放的贷款,均应说明主要理由,通知下级报批单位。

  6、农村信用服务站人员一律不准审批发放贷款。

  7、经联社贷委会核定批复,在最高贷款限额内的各类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信用社自主周转审批发放。需超核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发放贷款时,必须逐级上报至联社贷委会审批。具体操作时,先由信用社提出要求对某企业,实行最高贷款限额内支持的书面报告,连同该企业贷款审批的全部资料,经联社贷委会审核批复后实施。

  对此类企业的贷款,实行贷款年检制度。每年一季度前,对企业的基本状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贷款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年检,根据年检情况,重新核定最高贷款限额,并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管。凡年检不合格的,相应减少贷款限额,直至收回全部贷款。

  8、贷款办理展期手续权限与贷款审批权限相同,不得擅自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五、分社贷款管理

  各信用分社以吸收存款,发放小额农业贷款为主,以《xx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全面推广信用社自报公议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办法大力开展信用村建设,建立健全辖内自报公议组织和联保小组组织。

  2、分社辖内新发放的贷款具体额度由信用社根据分社信贷人员的管理水平、信贷资产质量、当地经济环境等授权。原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大额贷款到期由分社信贷人员负责清收。

  3、分社农业贷款发放额不得少于当年总发放额的80%。

  4、正确反映农业贷款,凡是"三农"贷款一律纳入相应的农贷款科目核算。

  六、有关信贷纪律。

  1、严禁借名、冒名、搭名、越权、违规发放、跨地区贷款;

  2、严禁以贷还贷、以贷还息、虚收虚贷等弄虚作假行为;

  3、严禁绕规模放款;

  4、 严禁以各种形式任意提高贷款利率;

  5、严禁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

  6、严禁违规展期贷款;

  7、严禁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

  8、严禁违反规定向贷户收取工本费、手续费或把本应自己承担的税赋转移给贷户;

  9、严禁违反规定少收或不收贷款本金及利息,或截留自己收的贷款利息;

  10、严禁以损害信用社经济利益和形象为代价向贷户索要其他好处的行为;

  11、严禁向贷户索要钱物,报销费用;

  12、严禁以各种名义由借款单位为其搞职工福利或以其他不正当或违规违法的手段为职工搞福利;

  13、严禁贷款诉讼时效丧失。

  七、其他规定

  1、2001年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在1万元(含)以上贷户,要求逐月逐户逐笔上报清单,由县联社计信科监督清收。

  2、贷款发放区域按各信用社营业机构所在地行政管辖区域划分。

  联社营业部限于城镇管辖范围。对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与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域的以经营场地就近为主确定一个信用社营业机构作为贷款发放单位。县信用联社所辖的各营业机构网点不得同时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对户籍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地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必须事先向对方信用社的营业机构了解借款人的欠贷情况,并有书面证明材料存档备查。违反上述规定(借款人以自己名义用存在本社的存款单全额质押贷款或县信用社联社批准除外)均视为跨地区发放贷款。

  3、实行贷款限期诉讼制度,贷款逾期六个月内必须依法起诉(以法院立案通知为准),暂缓起诉的必须事先报县联社审核批准。

  4、贷款到期前的催收,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信贷人员应当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书、贷款逾期后,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上述通知书回执经当事人签章后收回存档,以后每隔六个月内签发一次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保障担保时效和诉讼时效。

  5、各项大额贷款发放必须实行保证、抵押、质押,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6、各项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确因特殊情况需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以前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根据贷款审批权限批准后,当事人各方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亲自签字盖章。

  7、除小额农业贷款以外,当班临柜人员必须通过转帐方式将贷款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不得凭借款借据支付现金。

  8、贷款到(逾)期后,信贷人员和会计人员配合,于次日调整贷款形态,呆滞由信贷人员出具呆滞贷款形态调整书通知会计人员方可调整,呆账贷款形态调整应上报县信用联社审批后方可调整。

  9、信用社接到法院送达的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后,应当协助执行,不得再扣划款项用以收贷收息。

  10、各办理信贷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贷款存贷比例指标,不得随意突破。

  11、企业法人贷款需办理贷款卡,纳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管理,如有违反《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参照《办法》中的处罚条例对分管主任及经办责任人进行同额经济处罚。

  12、抵押物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抵押物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要件以及质押物视同现金交出纳登记入库保管。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以每本1元,存款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以面值逐笔在表外科目入账登记。贷款本息未还清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抵(质)押物退还给借款人或抵押(出质)人,由此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13、县联社内各营业机构报批贷款其有关资料实行内部传递、不得任意由贷户送交上级审批,其他基层信用社营业机构报批的贷款其材料原则上实行内部传递,确需贷户自行递送的应实行加封传递。

  14、本办法没有明确的其他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XX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规罚则

  违反上述贷款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给予下列处罚:

  1、黄牌警告;

  2、通报批评;[page]

  3、撤销贷款审批权;

  4、调离信贷岗位;

  5、停职收贷;

  6、经济赔偿;

  7、经济处罚;

  8、行政处罚;

  9、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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