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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11:57:25 人浏览

导读:

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思考———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再审案件的规定一直以来,人民法院根据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再审案件采取不收案件受理费的办法(再审上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除外)。近几年来,再审案件的不断增多的原因,既有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

  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思考

  ———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再审案件的规定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根据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再审案件采取不收案件受理费的办法(再审上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除外)。近几年来,再审案件的不断增多的原因,既有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寻求再审的法律渠道救济而不仅仅是采用上访或其他过激的行为,也有法院审判确实存在问题的因素。但其中,也不乏当事人为了逃避诉讼费用的负担,而在一审或二审中不提交新证据,或者一审后,可以上诉而不上诉,造成了不必要的讼累,浪费了司法资源。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再审案件收取诉讼费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再审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的类型、收费标准以及再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等方面。为了统一司法尺度,更好地掌握新办法,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本文拟对有关再审案件收费的问题作出探讨。

  一、再审诉讼费用收取的立法沿革。

  立法上对收取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态度是从免交诉讼费用到部分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再到具体规定再审案件收取诉讼费用的类型、原则、方法等。

  (一)、1984年9月15日(84)法办字第117号《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提审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二)、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三)、1999年7月28日 法发[1999]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第五条中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四)、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从立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对于再审案件原则上是不收取诉讼费用的,仅是把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作为例外。

  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再审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一)、再审案件收费的范围。根据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再审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仅限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而不包括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本院院长发现以及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

  (二)、再审案件收费的案件类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再审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的类型作了明确的规定。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再审案件受理费收取的标准。根据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再审案件收取方式。根据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五)、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原则。

  1、再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原则。依据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原审诉讼费用的确定原则。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需要明确的部分。

  (一)、再审案件收费的范围。根据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再审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仅限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而不包括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本院院长发现以及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

  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也仅限于两种情况: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这个规定中的有关问题。一新证据的判断主体和标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采取的是立案和审判分立的模式,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立案和再审合议庭对新证据的认定不一致的问题。这就涉及到新证据的判断主体问题,因为立案时采取的是形式上的审查而再审合议庭采取的是实质上的审查,若有不同,则以再审审判时合议庭以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来认定新证据。[page]

  对“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理解。一种意见是只有新证据推翻了原判决、裁定后才可以适用本条收费,另一种认为只要是以新证据的形式进入再审的就应当收费。这就涉及到新证据在案件中所起的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是否可以成为诉讼费收取的标准的问题。即在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新证据进入再审,再审的结果可能因为该新证据而改判、部分改判,但同时有可能出现此新证据进入再审,但再审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我们认为,“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是诉讼法规定的以“新证据”申请进入再审的条件,是与诉讼法一致的。以新证据启动再审,法院以及诉讼各方就围绕新证据的问题展开诉讼,则即使该新证据不能改变原审判决的结果,仍然应该收取诉讼费。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本条中进行再审收费的对象包括:一审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而未上诉一审生效的裁定(三种可以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本条中未提出上诉的情况包括:在上诉期间没有提出上诉的行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又撤诉、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但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在上诉期满后提出上诉的情况。

  3、对调解书再审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问题。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生效调解书的再审应当收取诉讼费。就调解书再审收费的范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仅针对一审作出的调解,对于二审作出的调解书进行再审不应该收诉讼费,理由是本条是针对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收费规定,本条规定主要促使当事人主动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利,对于现实中以放弃上诉权采取进行再审的方式逃避诉讼费的缴纳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及时行使上诉权利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种意见是针对所有的调解书,包括一审和二审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二)、再审案件受理费收取的标准。根据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是用再审请求数额来作为收取诉讼费的标准,理由是申请再审即是对原判决的不服,即直接用再审请求数额确定“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另一种意见是用再审请求数额与原判决结案标的之间的变量作为收取诉讼费的标准,理由新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之间的变量是不服原判决部分。这个问题应予以明确。

  (三)、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原则。

  1、再审案件诉讼费的负担原则。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体现了再审诉讼费用负担采用的是“谁申请、谁负担”和“败诉方负担”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应予以特别注意。

  (1)、“谁申请、谁负担”原则。只有一方当事人以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2)、败诉方负担原则。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原审诉讼费用的确定原则。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此条中法院确定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种意见是使用生效判决作出当时所用的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二种意见是使用现行的诉讼费用收费标准。我们认为,根据法律的无溯及力原理和基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方面,应该采取第一种意见。

  文/李仿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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