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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聚与亲属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7 13:51:53 人浏览

导读:

家庭团聚(FamilyReunification)与亲属担保(Sponsorship)类移民是指家庭成员及亲属赴加,与其已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并居住在加拿大的亲属团聚的移民。根据申请要求的特点,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家庭团聚是指一个小家庭(配偶及其未
家庭团聚(Family Reunification)与亲属担保(Sponsorship)类移民是指家庭成员及亲属赴加,与其已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并居住在加拿大的亲属团聚的移民。根据申请要求的特点,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家庭团聚是指一个小家庭(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中,夫妻中的一方在加,其境外的家庭成员申请赴加团聚。对于这一类申请人的评审相对简单,很大程度只考虑核实这种关系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未获得加拿大身份的一方)的背景主要审核其是否有犯罪记录和做必要的体格检查。对担保人(在加已获得身份的一方)没有明确的财产或收入要求。担保人既使 没有工作也可以获准。 但在个别情况下, 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也是审批考虑的因素之一。 第二类可以包括父母、祖父母和未婚夫/妻。此类申请与以上所提到的家庭申请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对于担保父母、祖父母和未婚夫/妻,担保人必须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最主要的根据是担保人提出申请以前12个月中的收入证明。如果没有稳定收入而只有存款是不奏效的。对于不同的城市,按照不同的家庭人口(包括已经在加拿大的人口以及拟定来加的人口),公民与移民部已经规定好了最低生活费用。担保人以前12个月的收入必须等于或大于规定的费用值方可获准。 未婚配偶(已正式订婚但尚未登记结婚)如果以担保形式赴加,必须在入境后的90天之内结婚,否则必须离境。 无论是以随行家属身份和主申请人共同申请,还是以家庭团聚的方式作为家属移加,对家属的身份也有相应的界定。如已离婚,担保人对未成年子女必须有监护权,并且要孩子另一方的生父/生母同意孩子离境的声明。既使原配偶对申请的子女有相应的义务,已离婚的配偶也不能作为亲属赴加。子女应该是19周岁以下,且未婚 。如果子女超过19周岁,则必须一直在全日上学,经济上依赖父母;其上学中断期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或者是患有精神或肉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立。 由于移民审核过程需要做身体检查,若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申请很可能被拒绝。但以上定义的赴加子女的最后一种情况不在此列。另外,老年人常常体检会出现问题。在过去的若干 年中,有一些由于体检不过关的家属对拒绝提起申诉。这个问题现已引起移民部的重视,可能在将来的法规中有所调整,对赴加亲人的体检标准会更宽松一些。 由于家庭团聚类申请需要其担保人从加拿大境内开始,故可以和以下城市的移民政府机构电话联系: 多伦多 (416)973-4444 温哥华 (604)666-2171 蒙特利尔 (514)496-1010 渥太华 (613)995-8131 卡尔加里 (403)292-5724 艾德蒙顿 (403)495-2100 奥莎瓦 (905)721-7516 哈密尔顿 (905)572-2787 伦敦 (519)645-4113 温泽 (519)966-8173 其他城市,可以拨打 1 (888) 242-2100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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