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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逮捕不能仅是道歉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0:29:1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们为了防止出错而制定了很多的制度,但是即使具有一定的制度,还是会有一定的问题出现的,例如会出现错误通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等情况,那么逮捕又是如何应用在法规中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下...

  核心内容:我们为了防止出错而制定了很多的制度,但是即使具有一定的制度,还是会有一定的问题出现的,例如会出现错误通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等情况,那么逮捕又是如何应用在法规中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错误通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会导致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受到很大损害。然而,当这种错误发生后,有关人员会以工作失误为由推托,顶多赔礼道歉,或者外加一些数额很小的国家赔偿。这并不足以给出错的警察以警示,而错抓却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影响。如果不建立相关的制度防范这种错误的发生,或者将其发生几率减少到最小程度,对公民权利不啻于是一种威胁。

  而对于这种办案民警大意导致的重大过错行为,理应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无论工作如何细心,恐怕工作失误还是在所难免,但是,有些错误通缉、错误拘留完全是办案民警违背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对这些错误,不能仅仅由民警道歉、赔偿了事,更应当追究他们的责任,以增强其办案的责任心。

  相关知识: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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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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