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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条件把握不严的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14:23:3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进行逮捕的时候,需要遵循一个关于必要性的一个条件,那么这个条件的意见是需要如何进行一个把握呢?至于为什么其把握不严的原因是如何进行调解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

  核心内容:在进行逮捕的时候,需要遵循一个关于必要性的一个条件,那么这个条件的意见是需要如何进行一个把握呢?至于为什么其把握不严的原因是如何进行调解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实践中出现逮捕必要性条件把握不严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1.诉讼理念和诉讼构造方面

  我国实行的仍是“犯罪控制”刑事诉讼理念,在诉讼构造上属于“各管一段的”诉讼阶段论,其中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源头,负责收集绝大部分证据材料,无疑成为诉讼进程的重心与关键,侦查机关必须有与其繁重艰巨的取证任务相适应的强大权力。因此,公安机关有权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的审前羁押,这也是有效突破口供从而获取其它证据的的便利途径。

  2.取保候审等替代性强制措施方面

  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存在脱保成本低,犯罪嫌疑人逃避、妨碍刑事诉讼的风险,甚至发生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违法犯罪的情况。对于外地人取保,要么无法提供保证人,要么保证人自身需要别人保证;至于保证金,如果数额大,嫌疑人无力承担,如果数额小,又难以起到保证作用,即使勉强取保,通常存在联系困难,不能及时到案,影响侦查工作效率等弊端。监视居住由于操作困难(外来人口许多本身就没有固定居所),在实践中往往演化成在宾馆羁押,成本过高,执行机关还要时刻监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因而公安机关倾向于逮捕后送至看守所羁押。

  3.不科学的业务考评机制

  公安机关对刑侦大队和派出所通常以拘留数、逮捕数等量化指标进行业绩考核,特别是提捕案件不被批捕后,办案人员也不会因此而被扣考核分,这就会导致部分办案人员选择“构罪即报”,甚至某地公安交通管理局为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要求所有死亡一人以上的交通肇事案件全部报捕,由检察院把关,为案件多设一道关口,而无视嫌疑人被不必要的羁押问题。

  4.案件管理程序的设置不科学[page]

  对于不捕的案件,检察院设置了层层审批程序,先由承办人建议,科室内部讨论,科(处)长审核,分管检察长签批,有的还要向检察长报告及上检委会讨论,需要向侦查机关出具不捕案件说明理由书,程序复杂。而批捕案件的程序则相对简单,部分承办人为了“省事”,倾向选择作出建议批捕决定。

  5.相关证据收集难度大

  《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列举的六种有逮捕必要性的情形都是如上所述“可能”的情形,只能通过相关间接证据的分析来推断,如: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司法机关由于人力所限加之缺乏中立的社会专业调查机构,一般较难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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