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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追诉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14:20:2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一些诉讼中,我们涉及到的是一些追诉的标准问题,那么如果尚未公开的一个信息交易案中,主要其的追诉标准是谁呢?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下文将会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

  核心内容:在一些诉讼中,我们涉及到的是一些追诉的标准问题,那么如果尚未公开的一个信息交易案中,主要其的追诉标准是谁呢?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下文将会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知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追诉标准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page]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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