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知识 > 证人 > 信心对目击证人辨认的影响机制研究

信心对目击证人辨认的影响机制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06:10:42 人浏览

导读:

关键词:证人辨认/影响因素/机制证人辨认对刑事侦查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国际心理学界在对目击证人的记忆机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从心理学角度对影响证人辨认的若干因素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目前的刑事侦查与司法审判体系中,还没有对这

  关键词: 证人辨认/影响因素/机制

  证人辨认对刑事侦查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国际心理学界在对目击证人的记忆机 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从心理学角度对影响证人辨认的若干因素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 研究。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目前的刑事侦查与司法审判体系中,还没有对这些成果给予 足够的关注。随着刑事科学的发展与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步树立,人们需要从科学与实证 的角度对证人辨认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是:哪些 因素影响证人辨认,影响人们对证人辨认结果采用的关键因素是什么?我们可以从哪些 方面提高证人辨认的有效性?应该建立一套什么样的适合现阶段国情、社情的证人辨认 体系?本文结合国内外证人心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证人辨认研究的重点:关于证人辨认信心的研究

  现代法学研究中对证人心理的关注自20世纪20年代始。当时,有学者对证人辨认的准 确性提出质疑,并建议从司法程序角度对证人辨认作出规定。20世纪50年代,心理学界 开始展开记忆和元记忆的研究,强调对记忆策略、记忆过程和记忆内容进行监测与控制 ,由此更间接促进了对目击证人辨认的研究。[1]

  从心理学角度看,证人辨认是证人对案情知觉、识记后,将所目睹的案件事实存储在 记忆中,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辨认时,以回忆或再认的形式将存储的内容提取出来,与当 前辨认的人或事物进行比较、鉴别,并最终作出可能性判断的一系列心理过程。

  而无论证人辨认的结果如何,影响人们对其结果的采用的关键因素,是证人对其辨认 结果的确信程度,即证人对辨认结果的自信心。这早已在20世纪80年代几个对陪审团、 律师、检察官的调查与研究中得到证实。如:1981年,Lindsay、Wells、Rumpel的研究 证实,当证人表现的不很自信时,陪审团会认真考虑证人的作证条件;但当证人很自信 时,陪审团往往就忽视了证人的作证条件;当陪审团不敢相信低自信证人的证言时,就 会更依赖于高自信的证人。[2]1982年,Rahaim、Brodsky对42位执业律师进行调查,结 果有27位律师认为,自信证人的辨认结果更正确,占被调查人数的64%。[3]1983年,Brigham和Wolfskiel调查了佛罗里达州的69个检察官,结果75%的人相信自信证人的辨 认结果会更正确。[4]

  因此,在对影响证人辨认各种因素研究的过程中,关于证人辨认信心的问题得到法学 家和心理学家的极大关注。

  二、影响证人辨认信心的主要因素

  哪些因素影响证人的辨认信心?这个问题需要从证人辨认的心理过程来研究。从目击证 人辨认的心理发生发展过程来看,以下几个环节影响证人辨认效度:1.证人目击事件时 的识别质量与心理状态。2.目击与辨认之间的记忆保存质量与时间间隔。3.再认对象与 目击对象的差别程度。4.辨认主持人对辨认现场的控制。5.证人辨认时的心理状态。6. 辨认现场的条件。我们要求证人进行辨认时,对于证人目击时的识别质量与心理状态, 目击与辨认之间的记忆保存质量与时间间隔,辨认对象与目击对象之间的差别程度等, 无法进行控制,但对辨认主持人、辨认现场的条件以及证人辨认时的心理状态等,可以 进行调整与控制。因此,国际法学界与心理学界在对证人心理进行研究时,落脚点在证 人辨认信心;对证人辨认信心进行研究时,关键在对证人辨认主持人、辨认现场等可控 因素进行研究。

  (一)证人辨认主持人对证人辨认信心的影响

  1.辨认前,辨认主持人对辨认情况的介绍会对证人辨认信心有影响。

  Wells、Ferguson、Lindsay在1981年的实验证明,同样两组证人,如果在辨认前对辨 认的程序或问题形式对一组人做一个简单的介绍,那么虽然这组人对事实真相的了解并 不比对照组的证人多,但他们对辨认结果的自信心明显提高,他们的辨认结果也更容易 被采纳。[5]

  可见,如果证人在辨认前已经对即将遇到的情况有所了解,那么证人对自己的信心提 高,对辨认结果的信心也会提高,其辨认结果被采用的可能性增大。值得关注的是,这 些证人辨认信心的提高,并不是建立在对目击事件的记忆清晰度提高的基础之上,而是 在辨认主持人对情况进行介绍的基础之上。因此,辨认主持人在辨认前是否应该介绍辨 认情况,如何介绍,值得探讨。

  2.辨认中,辨认主持人的提问方式会对证人辨认信心有影响。

  2000年,Kebbell等人的实验研究发现,辨认主持人在询问证人时,如果使用否定句、 双重否定句、复合句等复杂的句式,与使用简单句相比,证人对证词的确信程度会降低 。这个发现提示我们:如果证人在辨认过程中,需要花费一定精力来理解辨认主持人的 语言,那么他对辨认准确性的自信程度将会降低。[6]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辨认主持人在主持辨认时应该使用什么样 的语言?应该用普通话还是地方方言?我们是否应该建立一套标准的辨认主持语言体系? 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3.辨认后,辨认主持人对辨认结果的反馈会对证人辨认信心有影响。

  1994年,Luus、Wells的136个证人的实验结果显示,证人在错误辨认的情况下,给予 不同反馈时,自信心的变化大不相同。当辨认主持人告诉证人,证人指认正确时,证人 的自信心明显提高;当辨认主持人告诉证人,与他一起辨认的同伴指认了同一个人时, 证人的自信心也有所提高;当证人被告知,与他一起辨认的同伴认为被辨认对象中根本 就没有犯罪嫌疑人时,证人的信心水平下降。[7]

  1998年,Wells、Bradfield将352个证人分为三组:一组给予肯定反馈,即告诉证人他 们的辨认结果是正确的;一组给予否定反馈,即告诉证人他们的辨认结果是错误的;一 组不给任何反馈。结果发现,得到肯定反馈的证人比得到否定反馈的人和没有得到任何 反馈的证人要自信得多,并且肯定反馈对证人自信心提高的影响较大,否定反馈对证人 自信心减低的影响较小。[8]

  2003年,苏彦捷、孙金鑫在256人的研究中,对辨认正确和辨认错误的证人都给予三种 不同的反馈,结果发现,无论证人辨认的结果是否正确,告诉证人其辨认正确后,证人 自信心有所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大;而告诉证人其辨认错误后,证人的自信心降低,而 且降低显著。[9]

  以上几个研究提示我们:当辨认主持人对证人的辨认结果有所反馈时,会影响证人对 其辨认结果的确信程度。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不会明确地告诉证人其辨认对象 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但他们在言谈举止中无意识流露出的对辨认结果的判断会被证人 捕捉到,这就有可能影响证人对其辨认结果的确认程度。虽然苏彦捷与孙金鑫的研究提 示我们,中国证人受到肯定反馈的影响较小,这样会减低误认的可能性,但是,中国证 人受否定反馈的影响较大,这样就可能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漏认,使破案周期延长, 破案成本加大,不利于刑侦与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辨认程序对证人辨认信心的影响

  1.辨认对象的呈现方式对证人辨认信心有影响。

  在对证人辨认进行研究时,证人的判断方法受到心理学家的极大关注。Wells在1993年 提出,证人在辨认时主要有两种判断方法:相对判断方法和绝对判断方法。证人在辨认 时,比较该组中哪一个人更像犯罪嫌疑人,是相对判断方法;证人在辨认时,将该组中 的每一个人与记忆中的人进行对照,而不是与现在所看到的辨认对象进行对照,就是绝 对判断方法。[10]

  实验表明,在辨认一组人时,证人常常使用相对判断方法。证人倾向于指认一组人中 与自己记忆中的形象最接近的人,如果在这组人中,没有与记忆中的形象最接近的人, 证人就可能会去指认其他人。这意味着证人倾向于在一组人中选择那些看起来更像犯罪 嫌疑人的人,而不管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该组中。当这组人里没有其他人更符合证 人的描述时,证人选择无辜者的概率增加。当这名无辜者是唯一符合描述的人时,证人 的自信程度比组内还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时的自信程度更大。

  有鉴于此,Wells等人提出,向证人呈现一组照片或一组人时,应当连续呈现,而不是 同时呈现,使其在看到组内其他成员之前,决定当前这张照片或这个人是否就是犯罪嫌 疑人。在没有看到其他辨认对象时,证人未处于作相对判断的位置,虽然证人能够对比 先前看到的辨认对象,但不能确定下一个是不是更像犯罪嫌疑人。因此,证人可能更依 赖于绝对判断方法。这说明,在相继呈现一组照片或一组人时,证人更倾向于使用绝对 判断方法,而在同时呈现时,证人更倾向于使用相对判断方法。以上说明辨认主持人向 证人提供嫌疑人或照片的方式会影响证人的判断方法,从而影响证人辨认的正确率。

  2.同一问题的出现次数对辨认信心有影响。

  Turtle、Yuille在1994年指出,在多个关于自信心的可塑性的实验中发现,当证人反 复几次叙述目击事件的细节后,证人对此细节的准确性的自信度明显提高。这启示我们 ,如果辨认主持人在证人辨认过程中,多次就同一问题反复提问,那么证人在反复回答 后,对其辨认结果的自信心会提高。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此时证人记忆的确切程度并 没有发生变化。[11]

  (三)证人自身状况对证人辨认信心有影响

  证人自身状况的某些因素也会影响到其对辨认结果的自信程度,因此,我们需要对此 给予一定关注。

  1.证人的性别对证人辨认信心有影响。

  苏彦捷与孙金鑫在实验中对男性证人和女性证人的自信程度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发 现,男性对回答的确认度明显比女性高。在得到肯定的反馈后,男性证人自信心没有受 到显著影响,女性证人的自信心受到一定影响。在得到否定反馈后,男性证人的自信心 受到影响的指标比女性证人要多。女性证人受到肯定反馈和否定反馈影响的程度相近。 [9]

  这一结果提示我们,对待不同性别的证人关于辨认结果确切程度的回答,要给予不同 的解读。男性证人自信心一般比女性要大,但其得到否定反馈后,受到的影响也大。针 对不同性别证人的判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关注。

  2.证人的专业背景对证人辨认信心有影响。

  苏彦捷与孙金鑫在研究中采用了有专业背景和没有专业背景的两组人群,结果发现: 有专业背景的证人得到肯定反馈时,比普通证人受到的影响要小;得到否定反馈时,比 普通证人受到的影响大。[9]这一结果暗示,有一定专业背景的人,在得到肯定反馈后 ,可能会比普通证人冷静,信心并不盲目提高;但在得到否定反馈后,会对自己产生很 深的怀疑。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大概是受过专业训练的证人对自己的期望值 比较高,认为正确辨认是理所当然的,而错误辨认则是不应该的,所以在得到负反馈后 ,挫折感强烈,信心下降的程度较大。

  这一结果提示我们,在具体侦办案件的过程中,要区分有一定专业背景的证人和没有 专业背景的证人,对他们证言的采用,需要区别对待。

  3.证人的年龄对证人辨认信心有影响。

  1993年,Parker、Ryan使用96名小学生和96名大学生作被试,研究儿童证人与成年证 人的区别。结果显示,无论是目标在场还是目标不在场,儿童的错误辨认率都比成人高 。这提示我们,在不得不使用儿童证人时,无论儿童的辨认结果如何,其对辨认结果的 确信程度如何,都应该对其辨认结果进行认真取证,调查核实,不能简单采信。[12]

  此外,证人自身的个性特征,证人辨认时的心理紧张程度,在作证时是否受到其他社 会因素的影响等,都可能会对证人的辨认信心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在采用其辨认结果 时,对这些因素也应该予以充分考量。

  (四)辨认现场的其他条件对证人辨认信心有影响

  广义而言,辨认现场包括证人、辨认主持人、辨认对象、辨认环境等。这里我们仅就 证人与辨认环境加以探讨。

  1.其他证人对证人辨认信心有影响。

  1994年,Luus、Wells的实验中,当证人知道他指认的结果与其他同伴相同时,证人的 自信心有所提高;当证人知道他的辨认结果与其他同伴不同时,其信心水平下降。这说 明,证人受在场的其他同伴的影响。[13]

  这个结果提示我们,在证人辨认时,如果证人不是惟一的,那么最好让证人单独辨认 ,避免他与其他证人交流辨认结果。此外,其他证人的紧张程度、自信程度等,也会对 证人的辨认信心有影响。

  2.现场物质条件对证人辨认信心有影响。

  在辨认环境中,辨认现场的光线、温度、湿度,辨认室内家具的摆放,辨认室内的整 体氛围,对辨认室整体氛围的熟悉程度,辨认对象与目击对象的差别程度等,也会影响 证人的辨认信心。

  心理学实验证实,人在光线柔和、亮度适中的环境中,心理会比较舒适、放松,其工 作效率提高;而在阴暗、寒冷的环境中,心情会比较压抑、紧张,其工作效率降低。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证人辨认机制

  (一)国外对证人辨认程序的规定

  在证人心理研究的过程中,各国在吸收诸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证人辨认提出了多 种司法建议。如20世纪60年代,许多法律评论专家开始呼吁警方制定证人辨认的指导原 则。1967年,美国发表了一篇最早的讨论如何让目击证人对一组人进行公正辨认的文章 :《Procedure for Line-up Identification》。该文提出: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所有 被辨认者应该是同样的年龄、种族和身体特征;辨认主持人的任何动作、姿势和语言都 有必要统一;在主持人和证人间的对话要尽可能地少。[8]

  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院明确规定,接受证人辨认结果时要考虑到五个基本要素:1. 证人目击犯罪事件的机会。2.证人注意的程度。3.证人最初描述嫌犯的精确性程度。4. 证人的确定性水平。5.在目击事件和进行辨认之间的时间长度。[8]到目前为止,这五 大标准依然是美国法庭上评价证人辨认的基本原则。

  1998年,美国心理法律执行委员会(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提出关于证人辨认程序的4个建议:1.辨认时,证人与辨认主 持人都不清楚谁是犯罪嫌疑人(双盲辨认)。2.辨认主持人的指示语应该中性。3.被辨认 组的结构应该科学合理。4.应在辨认之后即刻获得证人对辨认结果信心的描述。同时, 还附加了另外两条建议:相继呈现被辨认对象;为辨认现场录像,以便于日后分析。这 几条建议对证人辨认既具有指导性,也具有可操作性。[8]

  (二)中国目前对于证人辨认的具体规定

  对于目击证人辨认,目前我们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来源:

  其一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 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 处理。”

  其二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5.14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该 规定第247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 于二人。”第189条规定:“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漏案情或者表示 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或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第249条规 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 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 人的照片。”

  (三)对建立完善科学的证人辨认机制的几点思考

  据我国公安部刑事犯罪案件通报显示,调整立案标准后,我国每年的立案总数徘徊在1 50—160万起之间(我国的立案数约占实际发案数的三分之一)。[14]在每一起刑事案件 中,至少都会有1个以上的目击证人(广义上的目击证人往往也包括被害人)。因此,每 年至少有160余万目击证人要进行辨认。而由上述关于证人辨认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 对于证人辨认,我国的法律条文与部门规章仅仅对辨认的组织方式与适用范围作出了比 较原则性的规定,应该如何操作,还需要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选用。结合国内外 证人心理的研究成果和国际上的一些司法建议,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希望建立一 个更科学合理的证人辨认体制,并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对辨认现场进行控制。

  从辨认场所来看,有现场辨认和特定场所辨认。现场辨认是让证人回到目击现场进行 辨认,一般这种辨认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大多数刑侦部门都采用特定场所辨认,比如在 方便组织辨认的临时场所,或公安部门的辨认室内。目前设置专用辨认室的不多。

  因此,我们建议在有条件的刑侦机构尽量设置专用的辨认室。辨认室内,家具布置应 简洁实用合理,光线适度,尽量使目击证人的情绪不受室内环境的影响,以利于正常辨 认。

  2.科学合理选择辨认主持人。

  (1)尽量选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案情的人员主持证人辨认。

  我国法律规定,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主持证人辨认。虽然没有明确界定这两名侦查 人员是否熟悉案情,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大部分辨认是由亲自参与案件侦查或熟悉案 情的人员主持。由办案人员亲自主持证人辨认,可以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 本,一直以来为国内外刑侦人员所采用。但由上述论述可知,辨认主持人对案情的感知 会影响到证人辨认。因此,要使辨认主持人对证人辨认的影响降到最小,最好的办法就 是让主持人确实不清楚谁是警方的重点怀疑对象,即让对案件不了解的人来主持辨认。

  对无关人员的选择,应该有专业性、保密性。可以请同属一个侦查机构,不具体经办 此案件的人员主持证人辨认。这样既可以保证案情的保密性,又不违背国家规定,还可 以避免辨认主持人的负面影响。

  (2)辨认主持人个性特征要稳定,应增加自身的情绪控制能力。

  (3)对相关人员进行辨认主持的训练。辨认主持人的任何动作、姿势或语言都应该统一 。如应该建立标准的辨认主持语言体系:在证人辨认时,应该尽量建立标准的指导语, 并尽量减少语言的使用。语言应该简练、明白,通俗易懂。使用语言时,要根据证人的 不同情况,确定是使用普通话还是方言。对同一问题尽量不要反复提问。

  3.对辨认过程进行控制。

  (1)选择相近的辨认对象。在组织被辨认对象时,应该尽量选择身材、年龄、外貌特征 比较相似的人接受辨认。

  (2)进行连续辨认,而非同时辨认。在进行真人辨认时,应该一个一个辨认,而不应该 让所有的被辨认对象站成一排,同时辨认;在进行照片辨认时,应该一张一张呈现,不 应将照片同时排开。如此,尽可能地避免证人进行相对判断。

  (3)辨认后立即对证人的确信程度给予确认。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证人辨认后又 产生反复的现象,因此,证人辨认后,有必要对其确信程度进行确认,以备日后对照。

  (4)对证人辨认进行录像存档。利用现代音像设备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存档,以备事后 整理分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