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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开庭要满足的具体的程序与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7:19:57 人浏览

导读:

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刑事诉讼中也有简易程序,如果刑事案件的第一审要开庭的,那么刑事案件一审开庭要满足的具体的程序与条件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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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开庭要满足的具体的程序与条件

  一、刑事案件一审开庭要满足的具体的程序与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审开庭的程序包括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作出宣判。

  1、庭前准备

  2、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审判人员入庭

  4、审判看头和核对诉讼参与人

  5、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6、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7、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8、法庭调查

  9、举证

  10、质证阶段

  11、被告人最后陈述

  12、作出宣判。

  二、刑事案件一审程序的期限

  1、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开庭10日以前。

  2、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开庭3日以前。

  3、人民法院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4项开庭3日以前。

  4、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5项开庭3日以前。

  5、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刑诉第168条第1款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审判期限刑诉第168条第1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7、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刑诉第168条第2款自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8、当庭宣告判决的,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刑诉第163条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

  9、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刑诉第166条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10、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刑诉第168条第3款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1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刑诉第178条从受理后。

  三、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2、特殊规定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销刑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刑事案件一审开庭要满足的具体的程序与条件的相关内容。综上,刑事案件一审开庭的程序包括法庭调查、质证、被告人最后叙述、宣判等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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