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错误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
导读:
二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后,对本案的处理却陷入了窘境。本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本案应予以改判,改判势必否定被告人李某的投案自首,则原判对被告人李某适用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改判必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 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又不能违背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故本案二审不能直接改判。
该案二审既然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直接改判,那么该如何适用法条进行处理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判决的上诉规定了三种处理形式,除了改判这一形式外,还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两种形式,而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维持原判是针对“原判决认定事 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的情形;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及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发回重审是针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违反法定程 序的情形。而本案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并不符合维持原判及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因而不能适用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这就使本案二审 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境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正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特别原则与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应当改判” 的规定发生了严重冲突,而在此冲突的情形下该如何适用法律,第一百九十条在规定上诉不加刑特别原则的同时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上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 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一规定暗含着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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