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缠诉被驳回 赖帐不还遭刑拘
导读:
田某系项城市王明口镇田老家村村民。2001年,田某与同村村民赵某在重庆合伙做生意,期间,二人经算帐,田某欠赵某19500元。后赵某多次催要欠款,均遭田某拒绝。2004年,赵某再次催要无果后将其告上法院。项城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田某偿还赵某欠款19500元。田某不服,上诉到周口中院,2004年6月,周口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田某向河南高院提起申诉,也被驳回再审申请。
2004年10月,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找田某谈话,催其履行义务,但田某以没钱为由,四处躲避,百般赖帐。2006年春季,田某在其本村盖起的一栋三间二层的楼房独院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注意,经调查取证查明,田某的建房款均为经商所得。项城法院遂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由于田某情节严重,当地公安机关遂作出了上述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逋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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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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