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标准
导读:
我们需要知道哪些案件是归哪些公安机关进行管辖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着相对应的职责范围,分工明确。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标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资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4、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1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
1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1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1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1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17、骗购外汇案(《决定》第1条)
1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19、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20、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2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2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2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2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
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
6、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10、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1、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投毒罪罪名)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5、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6、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7、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8、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修正案(六)》第19条,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10、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2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标准的内容,由此可知,对于经济犯罪侦查局、治安管理局、刑事侦查局分工管辖的案件是有明确的标准的。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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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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